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智上字,97年度,2號
TNHV,97,智上,2,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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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上 訴人 崢豪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 訴人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 理人 奚淑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訴外人陳福興提出舉發案請求撤銷相對人系爭專利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烜陞實業有限公司所主張之新型專利,業經訴 外人陳福興於95年9月1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 請求撤銷相對人系爭專利,並經該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 專利權,有審定書為憑。相對人並具狀表示已對之提起訴願 ,相對人之系爭專利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該撤銷案確定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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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崢豪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