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27號
TNHM,97,上訴,127,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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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
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七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設於嘉義縣六腳鄉蒜東村二六 九之二號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設備員,受嘉義市 ○區○○里○○路○段八三五號、八三七號世賢嘉天下大樓 (下稱世賢嘉天下)管理委員會委託,負責世賢嘉天下九十 二、九十四、九十五年度消防設備維修改善及申報,為執行 業務之人。甲○○明知其受委託為「世賢嘉天下」進行九十 四年度消防安全設施檢測,即有應確實詳盡進入大樓每一棟 、每一樓、每一戶住戶內檢測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是否運作正 常之作為義務,竟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至同 年月十日間,為「世賢嘉天下」進行消防安全設施檢測時, 未確實進入嘉義市○○路○段八三七號三樓三即住戶乙○○ 住處內,對屋內溫度差動探測器及相連接地區警鈴等消防安 全設備為實地檢測,而未查得該戶溫度差動探測器及相連接 地區警鈴等消防安全設備已有故障,若有火災意外發生,勢 必造成該三樓三與其他大樓住戶人命傷亡危險結果,甲○○ 本應注意且能注意,依當時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 竟未注意至此,率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代「世賢嘉天 下」向嘉義市消防局提出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申報書。 嗣因住戶乙○○於住宅客廳中長期開啟神明燈而從未關閉, 而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神明燈電線走 火引發火災,因該大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故障,火災地區警 鈴未能鳴響,致乙○○無法於火災發生第一時間查覺,延誤 救護子女及逃亡時間,與乙○○同住兒子簡瑋德、女兒郭家 妤亦均因地區警鈴故障未響而遲誤查覺火警發生,終至逃生 不及,均受有呼吸道嗆傷、吸入性嗆傷之傷害,經送醫治療 後,簡瑋德仍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四時三十五分許, 不治死亡,郭家妤則於同日下午八時四十一分死亡(乙○○ 涉犯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因認 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



死罪嫌云云。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案 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吳碧娟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對於卷內公訴人所提證據清單證物中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均表示不爭執。因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 各該傳聞證據,分別進行詰問及辯論,該等證據又無顯不可 信情況,本院審酌採納該等傳聞證據,無礙被告與辯護人等 於程序上彈劾詰問權利,認上開傳聞證據,均合於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之二、之五等規定,因而具備證據 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資料(二十九上三一0五、五十三台上二七五0 判例參照)。復認定不利於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再事實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三十上字八一六、四十台上八六號 判例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九十二台上一二 八號判例參照)。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揭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 以:證人乙○○、施坤吾、林郁慧陳源和吳碧宏、郭樹 木於偵查中證述,及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相驗 照片、嘉義市消防局九十五年五月十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被告甲○○製作「世賢嘉天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及



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嘉義市消防 局九十六年一月廿五日嘉市消預字第0960001015號函附消防 安全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檢查紀錄表、「世賢嘉 天下」九十三年下半年度由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 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代為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現場勘驗筆 錄、現場勘驗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甲○○固 坦承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至同年十二月十日間,曾為「世 賢嘉天下」進行安全設備檢驗。惟堅詞否認有業務過失犯行 ,辯稱:該次八三七號三樓三之溫度差動探測器、地區警鈴 ,經檢查後,並無問題,當日火災發生受信總機有接收訊號 ,顯見溫度差動探測器,並無損壞,而地區警鈴常會遭管理 人員關閉,非伊所能控制,且伊非常駐人員,無定期維修、 保養義務,伊該次檢查完畢後,已盡其義務,對於伊檢查數 月後所發生火災,實與伊無關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甲○○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具有消 防設備士資格,而址設嘉義市○區○○路一段八三五號、八 三七號世賢嘉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委託甲○○辦理九十四 年度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檢測項目包含滅火器、消防栓、 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標示設備、 避難器具、緊急照明、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 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等各項,經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同年月十日辦理檢測後,於同年月廿二日提出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郭樹 木即世賢嘉天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 告提出之世賢嘉天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書、內政部核發消士證字第2109號消防設備士證書在 卷可稽(詳一一六0號他字卷六六至一一九頁、七七九號偵 查卷九七頁)。而嘉義市○○路○段八三七號三樓三即被害 人簡瑋德郭家妤住處客廳,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 時三十分許,因客廳神明燈開關未關閉,電線走火引發火災 ,簡瑋德郭家妤因呼吸道嗆傷、吸入性嗆傷而死亡等情, 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筆錄、驗斷書及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二份、嘉義市消防局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憑。是上開事實至為明灼,堪以認定。 ㈡再世賢嘉天下八三七號三樓三被害人簡瑋德郭家妤住處發 生火災,其起火原因為客廳神明燈開關未關閉,電線走火而 引發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甲○○所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 測項目,並不包含住戶住處內一般電源線路,此觀諸卷附被



告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自明。是上揭被害人住處神 明燈電線走火與被告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業務無涉,至為灼明 。故公訴人認被告違反其消防安全檢測注意義務,且因其注 意義務之違反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需審究:本件火災發 生時,上開八三七號三樓三之溫度差動探測器、地區警鈴是 否早已損壞而無火災警示功用?若早已損壞,是否被告未妥 善進行檢測而未能發現而違反其注意義務?及被告消防安全 設備檢測未完備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㈢證人侯福財即嘉義市消防局從事消防檢查業務人員於原審證 稱:(關於溫度差動探測器檢驗方式?)拿探測棒去測試, 會把功能傳送到受信總機,總機會顯示何處發生狀況;(整 個溫度差動探測器、受信總機、地區警鈴傳送方式?)溫度 差動探測器感應到訊號,就會先傳送到受信總機,受信總機 再傳送訊號到各樓層警鈴;(受信總機它本身感應到火警, 會呈現什麼狀態?)會響,比如在第一區感應到,警報就會 開始響;(只要各樓層線路沒有故障,各樓層的警鈴就會正 常運作會響?)是的;(如果各樓層正常,是否會一起響起 ?)是的,不會只傳到任何一樓層;(如果地區警鈴關掉, 受信總機感應到火警,會出現什麼狀況?)一般地區警鈴就 是指各樓層都有的警鈴,地區○○○路拉過來受信總機,受 信總機有主音響,就是管理室發出來的聲音,地區警鈴發出 的聲音與受信總機聲音不同,如地區警鈴關掉,就會只發出 受信總機「嗶嗶」聲音等語(詳原審卷一五一至一五九頁) ;證人黃宏哲即嘉義市消防局消防檢查業務人員於原審亦證 稱:(本件火災,如火警在受信總機裡面已經顯示出哪個樓 層發生火警,是否表示溫度差動探測器正常沒有故障?)是 的;(此情形,受信總機會不會把訊號傳到地區警鈴區?) 會,如果二樓探測器有動作,二樓警鈴會響,其他樓層也都 會響;(如果其中一樓層警鈴壞掉,會不會影響其他樓層的 警鈴?)看線路有無斷掉,斷哪個樓層,如果是前面樓層的 線路斷掉,後面樓層就不會響,如果是個別樓層警鈴故障, 就不影響其他樓層警鈴等語(詳原審卷一六七至一六八頁) ,而證人侯福財黃宏哲均為具消防專業知識之消防人員, 並負責消防設備檢測工作,與本件被害人及被告均無熟識, 僅因所具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內容而至地院作證,其證言之 憑信性、真誠性均無疑問,自屬可信。是關於溫度差動探測 器、受信總機、地區警鈴之運作方式,在操作正常且無損壞 情形下,係溫度差動探測器感應到所設定溫度差異變化,即 傳送訊號至受信總機(設於管理室),受信總機主音響即會 發出火災警示「嗶嗶」聲(與地區警鈴聲不同),閃燈顯示



火警區域,並傳送訊號至各樓層地區警鈴,各樓層地區警鈴 均會響起,而非僅發生火警之樓層地區警鈴發出聲響,若將 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關閉(受信總機有數個按鈕,其中一 個為與地區警鈴間之按鈕,地區警鈴實際上是在各樓層), 地區警鈴即不會發出聲響,至堪認定。
㈣證人丙○○即本件火災發生時世賢嘉天下值班管理人員於偵 查中證稱:當天有看到受信總機火災警示燈在閃,一樓的排 煙總機也在響,消防隊到一會兒,之後我才將受信總機及排 煙總機關掉等語(詳偵查卷四三頁);復於原審證稱:發生 火災時,大約二點半,當時只有我一人值班,我看到受信總 機燈在閃爍,就是八三七號三樓的燈在閃,也有聽到中庭排 煙總機在響,我就到中庭看到三樓煙很多,當時大樓有好幾 個住戶也剛好出來,我趕快打一一九,等到消防隊來時,我 才把受信總機、排煙總機關掉等語(詳原審卷一二四至一二 六頁)。參以消防人員於當日接獲報案後趕至現場救災,到 達時已有住戶疏散到樓下等情,亦據證人蘇莫捷即當日到場 救災之消防人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偵查卷一○七頁), 足堪佐證證人丙○○上開證稱,並非屬虛妄,堪信本件火災 發生時,位在管理員室受信總機尚有接獲八三七號三樓溫度 差動探測器傳送火警訊號,接收後受信總機繼而閃爍火警警 示燈與發出警示聲音,即堪認定。而證人侯福財黃宏哲均 於原審審理證稱:溫度差動探測器正常時,才會傳送訊號到 受信總機等語(詳原審卷一五七、一六三頁),並參酌上揭 溫度差動探測器、受信總機、地區警鈴訊號傳送路線方式, 則本件火警發生時,受信總機既仍有接獲被害人居住八三七 號三樓溫度差動探測器火警訊號,顯見該溫度差動探測器於 火警發生時,仍在正常運作並發揮火警警示功能,並無損壞 情形,即屬明確。
㈤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火警發生當天,警鈴並沒 有響起,是聽到小孩哭聲才醒的等語(詳偵查卷十六頁、原 審卷八十頁),另證人施坤吾即居住在世賢嘉天下大樓八三 七號十二樓一住戶於偵查中亦證稱:當天火災發生時沒有聽 到火災警鈴響等語(詳偵查卷四二頁);再居住上揭大樓八 三七號五樓三住戶吳碧宏、八三七號四樓三住戶林郁慧、陳 源和於偵查中均證稱:對於火災發生當時警鈴有沒有響沒有 印象等語(詳偵查卷一九五至一九七頁),而證人陳源和復 證稱:平常樓下小女孩都會尖叫,火災發生當天,我剛睡不 久,我又聽到小朋友在叫,也聽到玻璃碎裂的聲音,我把大 門打開,發現濃煙跑進屋內,我就把太太、小孩叫起來等語 (詳偵查卷一九六頁)。而世賢嘉天下大樓地區警鈴作響時



,聲音非常大,即使在住處內將鐵門、大門及房間門關上, 仍可清晰聽見,業據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 在卷可稽(詳偵查卷四一頁),是證人陳源和係因聽見樓下 即本件火災發生地點三樓三小孩叫聲、玻璃碎裂聲音而察覺 有異,若上開時間地區警鈴有響,因地區警鈴聲音極為大聲 ,實有可能干擾、或蓋過較為小聲玻璃碎裂聲音、小孩叫聲 ,此外參酌證人侯福財黃宏哲上揭證述受信總機接受訊號 後,即將火警訊號傳送至地區警鈴,各樓層地區警鈴均會響 起,而非僅發生火災樓層地區鈴響等情以觀,火災發生時若 各樓層地區警鈴俱響,聲音勢必極大且吵雜,當無全無鈴響 印象反仍可聽見玻璃碎裂聲音、小孩哭聲可能,然上揭證人 乙○○、施坤吾、吳碧宏林郁慧陳源和於火災發生時均 無聽見警鈴聲音之記憶,顯見本件火災發生時,各樓層地區 警鈴並無發出聲響,應可認定。至證人郭樹木於偵查中,就 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有無響起,先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證 稱地區警鈴未響,後於九十六年六月廿七日改稱,地區警鈴 有響,前後證述矛盾(詳他字卷十九頁、偵查卷一一○頁) ,尚不足作為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有響起憑佐。 ㈥世賢嘉天下大樓受信總機接收溫度差動探測器之火警訊號後 ,即自動將火警訊號傳送至各樓層之地區警鈴,使地區警鈴 齊響火警警鈴,業經證人侯福財黃宏哲證述如前,復均證 稱:溫度差動探測器正常,受信總機火警燈有閃爍,但是地 區警鈴沒有響,有可能是受信總機的地區警鈴開關沒有開等 語(詳原審卷一五一、一六三頁)。是本件溫度差動探測器 有傳送火警訊號至受信總機,已如前述。然本件火警發生時 ,地區警鈴全未響起,非僅特定樓層地區警鈴未響,是地區 警鈴未響之原因係因損壞或遭人將受信總機地區警鈴開關關 閉,實非無疑。參以證人吳碧宏陳源和林郁慧於偵查中 均證稱:火災發生前有人來測試溫度探測器,當時警鈴是好 的,測試時很大聲幾乎整棟樓都聽得到等語(詳偵查卷一九 五、一九七頁)。故依證人吳碧宏陳源和林郁慧證述檢 測時地區警鈴良好情形觀之,世賢嘉天下大樓發生火災時, 各樓層地區警鈴應無全部損壞而均未響可能,故實難以排除 地區警鈴係因受信總機地區警鈴開關遭關閉可能。且本件火 災發生後,世賢嘉天下大樓於九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維修消防 設備項目為「滅火器換藥、太平龍頭更新、A、B棟灑水壓力 開關整修、灑水汞浦屋頂逆止閥更新、消防水帶更新、八三 七號三樓火警線路重整、八三七號七樓、八三五號八樓火警 線路查修、方向燈修理」及於九十五年五月、六月間更新停 車場、地下二樓探測器,於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維修「排煙



受信總機整修、進風及排煙閘門馬達新品、送水口逆止閥新 品、五金零件、線材、整修地下室消幫浦、前後棟十一、十 二樓灑水警報系統、地下室泡沫感知頭、頂樓開關閥修理」 等情,有被告提出九十五年五月廿九日太元消防公司請款單 、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報價單及證人郭樹木提出統一發票在 卷可稽(詳偵查卷一一四至一一五、一一八至一二○頁)。 是本件火災發生後數月間,世賢嘉天下並無維修任一樓層地 區警鈴,就火警線路部分僅就八三七號三樓、七樓、八三五 號八樓為重整或查修,亦無就受信總機與地區○○○○路全 面修繕紀錄,顯見本件火警發生後,地區警鈴仍無損壞,受 信總機與地區○○○○路亦無維修,足徵本件火警發生時, 地區警鈴功能正常,因此事後無修繕之必要,益見地區警鈴 未能發揮響鈴警示功能,應係管理室受信總機地區警鈴開關 關閉而造成。
㈦本件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至同年月十日,進行世賢嘉 天下大樓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時,其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符 規定部分為:「⑴受信總機第八、九、十一迴路誤報未接線 。⑵探測器故障及劣化:A棟 BF乘1、9F乘2」,其中第八、 九、十一迴路係分別指門牌號碼八百三十九號、四十七號、 四十三號(店面部分),因迴路接上馬上就會顯示火警,並 使警鈴作響,因而先拆除線路,而探測器故障及劣化則為八 百三十五號地下室一個、九樓二個,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明, 並有世賢嘉天下大樓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書及所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迴路編號、設 備平面圖在卷可佐(詳他字卷六六至一一九頁)。是被告於 上揭時間,檢測世賢嘉天下大樓八三五、八三七號即大樓非 店面部分地區○○○○路,並無不符規定需檢修情形;而上 開世賢嘉天下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經嘉義市消防 局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前往複查,其中警報設備部分,僅 有「八三七號六樓斷線測試迴路故障」不符規定情形,有卷 附嘉義市消防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嘉市消預字第096000 1015號函及函附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 其中八三七號三樓記載為影印造成誤認所致,應為八三七號 六樓,業據填單人即證人侯福財於原審證述明確)、消防安 全檢查紀錄表在卷可稽。故火警發生後,前揭未修繕部分, 除八三七號六樓有迴路故障,其他地區○○○路故障或地區 警鈴、受信總機線路故障情形,亦徵本件火警發生時地區警 鈴全無作用,實係因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開關處於關閉狀 態所致。
㈧況證人乙○○於原審亦證稱:搬進世賢嘉天下大樓至火災發



生前,有聽過警鈴亂響等語(詳原審卷八五頁)。證人丙○ ○亦稱:平常有聽過地區警鈴響起,那是誤報,如沒狀況, 就復歸等語(詳原審卷一二三頁)。是證人乙○○、丙○○ 於本件火災發生前,均有聽過地區警鈴因誤報而亂響情形, 則人員處理時,實有可能因警鈴誤報將地區警鈴按鈕關掉後 ,漏未再為開啟。綜上,相互勾稽,本件火災發生時地區警 鈴雖未響起,實係因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遭關閉所致。 ㈨末查,被告受世賢嘉天下委託進行消防設備安全檢測與申報 ,其工作內容僅為該次檢測安全設備並將檢測情形代世賢嘉 天下向消防單位申報,若有設備損壞,係由世賢嘉天下管理 委員會再行決定是否修繕、以及由何人修繕,世賢嘉天下管 理委員會並無委請被告進行定期保養、維護等情,業據被告 供述在卷,核與證人郭樹木於偵查中證述情詞相符,是本件 被告受世賢嘉天下委託辦理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測 ,其義務僅於該次檢測內容,並無嗣後定期保養維修義務, 而依前述,本件火災發生時,被害人居住之八三七號三樓三 溫度差動探測器係正常運作,地區警鈴雖功能正常惟誤遭人 將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關閉,致火災發生時地區警鈴未能 發出警示聲響,而因被告並無定期維修保養義務,對於受信 總機之地區警鈴按鈕是否在正確位置,於本件火災發生時即 被告為上開九十四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測完畢數月後之受信 總機各按鈕位置,實無任何注意義務,自難以此認被告就地 區警鈴未能發出聲響,有何過失。
六、綜上所述,本件世賢嘉天下八三七號三樓三溫度差動探測器 於火災發生時,功能完好,地區警鈴功能正常而遭人誤關閉 受信總機地區警鈴按鈕,則被告於本件消防安全設備檢測過 程中是否具有業務上過失,及被告業務與火災發生、被害人 死亡有無因果關係,仍存在上開所述諸多合理懷疑。公訴人 舉證亦難釋疑上開各情。又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 害人因火災死亡結果,與被告其他疏失行為有何關連,自不 能僅因被告為進行該次消防安全設備檢測之人,而被害人係 因火災死亡事實,即以推測或擬制方法,遽認被告確有前開 業務過失致死犯行,故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說明 ,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以昭公允。
七、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 上訴意旨略以:⑴本件地區警鈴,既然功能正常,而係遭人  關閉,以致警報當時並未作響,然究係何人所關閉,原審並  未查明。⑵本件原審認案發當時,系爭偵測器及地區警鈴功 能,皆屬正常,當時警鈴未響,係因有人將受信主機警報器 開關關閉所致,故被告未有違反任何注意義務;然本件經當



時值班警衛即證人丙○○到庭證稱,警報器每次復歸均會再 開啟,不可能將其關閉;而案發當時受信主機警報器,並未 關閉。依證人丙○○證詞,既案發當時警報器,並未關閉, 且煙霧偵測器功能正常,表示地區警鈴應為故障,否則何以 未為作響?被告若確曾逐層檢測,何以當時為檢測時並未發 覺故障情形?由此可見,被告檢測應有不確實而違反注意義 務情事。原判決就此,略而不論,遽認警報器為人關閉,其 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經查:本件 檢察官既無法舉證證明下列事項:「被告有故意關閉警玲」 或「於檢查時有發現警鈴有缺失,而故意不為糾正」,或「 於測試時未確實檢查」等事項,則本件因警鈴關閉,導致本 件事故發生,自不得執此,即遽謂被告,應就本件火災發生 負過失責任。至本件究係何人將警鈴關閉,此乃追訴者責任 ,尚難以原判決對此未查明,即謂原判決不當。又本件證人 即警衛管理員丙○○所供,僅係依其經驗法則,而供稱警報 器每次復歸後均會再開啟,不可能將其關閉云云。尚難執此 推論,本件案發時警報器並未關閉,進而推論,本件被告於 其檢測時有不確實情形。是證人丙○○所為供述,自不得據 為不利被告認定。依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述,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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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