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設辯護人 李 佩 娟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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