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438號
TCHM,97,上訴,438,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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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
度易字第5245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23121號、96年度偵字第
2567號、第7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丁○○戊○○己○○部分撤銷。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㈠、㈢所示之物均沒收。乙○○丁○○戊○○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㈠、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乙○○丁○○戊○○己○○陳毅民黃尊 義等人(陳毅民黃尊義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 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三年確定),均明知「 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 、「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起訴書誤載為「ROYA L SALUTE」〈皇家禮炮〉)之商標及其圖樣,係法商˙賈˙ 漢尼錫公司、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ER)有限公司、高



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於民國88 年1月26日,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申請 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康涅克酒、白蘭地酒或威 士忌酒、葡萄酒、烈酒等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現 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另SILVER DRAGON 係美國聯邦酒廠 於96年8月1日始取得商標權,於本件無商標法之適用);亦 均明知未得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之註冊商標,或販賣此種商品。詎丙○○竟與「上合美 生活風尚有限公司」(下稱上合美公司)負責人鄭寶慎(由 原審通緝中)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黃姓男子」共同基於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意 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原產國,為虛偽標記,以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以大標籤單價新臺幣 (下同)2角、小標籤單價1角之價格,委託鄭寶慎印製商品 標籤,即印製上開享有商標權之商品商標圖樣及品牌名稱、 產品種類、酒精成分、容量、原產地、製造商、進口商等關 於商品之品質、原產國虛偽標記及足以說明產品來源之品牌 名稱之私文書;另以不詳之代價向「黃姓男子」購買上開享 有商標權之商品包裝盒、瓶蓋膠套及貼紙。再自民國95 年9 月18日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僱請與之 有上開犯意聯絡之乙○○丁○○戊○○己○○、陳毅 民、黃尊義等人,在臺中市○○區○○路90號之工廠,由丙 ○○以每瓶450 元之價格,向「簡仔」購入未享有商標權之 低價酒品作為基酒及調製用酒,並使用附表㈠所示之各項器 具,指導丁○○黃尊義己○○等人製酒之方法,由丁○ ○、黃尊義己○○,於上開低價酒中,分別摻入黑色焦糖 及食用色素或食用酒精等物,以改變低價酒之顏色及酒精成 份等。再由戊○○鎖上取自不詳處所回收之真品瓶蓋混充真 品後,由乙○○將上開酒類包裝完畢,再由陳毅民丙○○ 之指示,送往臺中市區○○○○路旁,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人,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商標專用權人、進口商及社會大眾 。嗣於95年10月3日14 時許,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 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查緝毒品時,見有丙○ ○等人正實施上開犯罪,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丙○○所有 供與乙○○丁○○戊○○己○○陳毅民黃尊義等 人共同犯罪所用及所製造仿冒商標商品等如附表㈠所示之物 。
二、詎丙○○乙○○丁○○戊○○己○○等五人仍不知 悔改,自上開時日為警查獲後,雖明知「Johnnie Walker」 (約翰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THE FA



MOUS GROUSE PRESTIGE」之商標及其圖樣,係英商聯合釀酒 及葡萄酒廠(ER)有限公司、英國起瓦士兄弟(美國)公司 及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康涅克酒、白 蘭地酒或威士忌酒、葡萄酒、烈酒等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 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亦均明知未得各商標專 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 販賣此種商品,竟因有利可圖,又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意圖欺 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原產國,為虛偽標記以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利用前於95 年4月15日,以 「飲料倉庫」之名,向不知情之黃丁欽租用位在臺中市西屯 區○○○路○段156之2號C 座鐵皮屋1間,作為製造仿冒酒類 之工廠,並由丙○○以大標籤單價2角、小標籤單價1角之價 格,委託有犯意聯絡之鄭寶慎印製商品標籤,即印製上開享 有商標權之商品商標圖樣及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 、容量、原產地、製造商、進口商等關於商品之品質、原產 國虛偽標記及足以說明產品來源之品牌名稱之私文書;另以 不詳之代價向有犯意聯絡之「黃姓男子」購買上開享有商標 權之商品包裝盒、瓶蓋膠套及貼紙。丙○○則再向「黃姓男 子」以1萬元及5000元之價格, 分別購入高低價位之基酒各 200 公升,自95年12月中旬某日起, 丙○○再以1:1之比例 ,將低價位之基酒(威士忌酒原料)混合高價位之基酒調製 ,並使用附表㈢所示之各項器具,仿冒酒類,並以同前開之 薪資,聘僱乙○○丁○○戊○○己○○等員工共同在 上址製作仿冒之酒類,其分工如下:戊○○負責貼仿冒酒類 之標籤、己○○裝填仿冒酒類、丁○○擔任封瓶蓋、乙○○ 負責裝箱之工作,除銀龍威士忌以每瓶100 元之價格,出售 予鄭寶慎林水生(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中)外, 其餘均預計以每瓶300元至2350元之價格,出售 予不特定人,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商標專用權人、進口商及社 會大眾。嗣於96 年1月4日上午11時5分許,為臺中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接獲線報,前往鄭寶慎位於臺中市北區○○○○街 2 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㈡所示之物;且隨即於同日中 午12時10分許,續行至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 座鐵皮屋執行查緝,並扣得丙○○所有供與乙○○丁○○戊○○己○○等人共同犯罪所用及所製造仿冒商標商品 等如附表㈢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商˙賈˙漢尼錫公司之委任人吳俊彥、國際洋酒協會 在台代表劉旭東,分別訴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中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丁○○戊○○、己○ ○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下述證據足佐:㈠犯罪 事實一部分:⒈法商賈˙漢尼錫公司之委任人吳俊彥於警詢 之指訴;⒉國際洋酒協會在台代表劉旭東於警詢之指訴;⒊ 臺中市政府扣押收據、臺中市政府查獲違反嫌疑菸酒案件現 場處理記錄表、切結書;⒋國際洋酒協會香港分會授權書; ⒌HennessyJohnnie Walker、THE FAMOUS GROUSE PRESTI GE 商標註冊證;⒍犯罪現場簡圖1紙;⒎犯罪現場照片14張 ;⒏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㈡犯罪事實二部分:⒈證人王 俊良、趙敏志賴銘龍黃丁欽(屋主)及楊豐隆(借車予 被告丙○○之人)於警詢之證述;⒉證人黃綉勤(菸酒進口 商政瑞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之證述;⒊證人劉旭東於警 詢證述:扣案之皇家禮炮及約翰走路酒瓶均為回收瓶,封口 封裝套及印刷模均為仿冒,均為假酒,伊公司生產之酒品商 標及封籤均在原廠封裝完成,未授權臺灣自行封裝;⒋證人 謝俊騰於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567號卷第37、38頁);⒌長 期委任書1 紙(呂麗嬋委託鄭寶慎辦理進出口及轉運貨物通 關之事宜);⒍財政部國庫署95年9月6日答覆四季酒業經銷 有限公司之函文;⒎上合美公司印製銀龍威士忌之標籤影本 ;⒏ROYAL SALUTE即皇家禮炮之商標註冊證;⒐Johnni eW- alker 商標註冊證;⒑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商標註 冊證;⒒房屋租賃契約書 1份;⒓現場照片多張;⒔臺中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⒕臺中市○○○路○段156 之2號C座鐵皮屋平面圖;⒖仿冒之銀龍威士忌之酒類照片; ⒗真假皇家禮炮之比較照片;⒘國際洋酒協會授權書;⒙鄭 寶慎住處扣得之估價單;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銀龍威士忌試 驗報告;⒛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被告等所述,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復按證人謝俊騰於偵查之證述,並無不當取 供之情形,且經具結而陳述,且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未經當事人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審酌該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本院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 有證據能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 法論科。
二、查本件被告等偽造貼於仿冒酒類酒瓶上之標籤,其上載有商



品名稱、內容成分、製造商、進口商等,足以表彰該酒類之 來源,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規範之私文書。被告將貼有上 開商品標籤之仿冒商標酒類出售他人,自足以生損害於上開 各商標專用權人、進口商及社會大眾。是核被告丙○○、乙 ○○、丁○○戊○○己○○等人,就事實欄一、事實欄 二,各次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指附表㈠ 、㈢有取得商標專用權部分)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品質,為虛偽之標 記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雖未據起訴,然此部分 各與經起訴部分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丙○○乙○○、丁○ ○、戊○○己○○等人就事實欄一、事實欄二之各次犯行 ,與鄭寶慎、黃姓成年男子間,及就事實欄一之犯行,與陳 毅民、黃尊義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公訴人固認不詳姓名年籍之「簡仔」亦為共犯,惟「簡仔」 僅係是販賣基酒予被告丙○○,除此之外,尚不能證明有參 與或分擔製造仿冒商標酒類之行為,自難認定為共犯。被告 等偽造私文書後行使,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 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低度行 為,應為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 冊商標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再被告等人就事 實欄一、事實欄二之各犯行,渠等均係以一行為侵害多數人 法益並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丙○○乙○○丁○○戊○○己○○,所犯上開事實欄一、事實欄二等二次犯行,係於95 年10月3 日第一次遭查獲後,再犯而於96年1月4日遭第二次 查獲,第二次顯係另行起意再犯,是事實欄一、事實欄二等 二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附表㈠、㈢未取得商 標專用權之酒品部分(除SILVER DRAGON 銀龍外),為品質 及價格較為低廉之酒品,係被告丙○○購買作為調製假酒之 基酒之用,並非偽品,業據被告丙○○陳明在卷,併予敘明 。
三、原審認被告丙○○乙○○丁○○戊○○己○○等五 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 ㈢編號3 仿冒商標之「皇家禮炮」,其數量應為12瓶,有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正函一份(原審卷第86頁)在卷可 稽,原判決既載為1 瓶,自有未合。次按「數罪併罰應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 十一條定有明文。所謂其罪之刑,包括主刑、從刑而言,固 無論主刑、從刑,均須依其所犯之罪分別宣告後,再據以定 其應執行之刑方為相當」(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382號判 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判決認被告等所犯事實欄一、事實欄 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應予分論併罰,乃於各罪宣告主 刑後,並未附隨宣告從刑,而係於就主刑定應執行之刑後, 方宣告從刑,揆之上開說明,亦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以 渠等均已坦認犯行,原審未為緩刑之宣告,而指摘原判決不 當。然查,被告己○○丁○○乙○○前雖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丙○○戊○○,亦前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然渠等於事實欄一第一次被查獲後,竟又再 次為事實欄二之犯行,已難認渠等有何無再犯之虞之情形, 況其中被告丙○○戊○○己○○再次於96年10月間因涉 嫌偽造文書、商標法、妨害農工商等犯行,經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4日提起公訴,有渠三人之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不宜對被告五人 為緩刑之宣告甚明。被告等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 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 丙○○乙○○丁○○戊○○己○○部分撤銷改判。四、爰審酌被告等人為圖個人暴利,竟私行調製外國酒品,損害 我國之國際形象,復傷害人民健康,惡性已屬重大,且被告 等製造之仿冒酒類數量龐大,而被告丙○○實為本案主謀, 另被告丙○○戊○○己○○丁○○乙○○經警第一 次查緝後,未久即行重操舊業,惡性較重,及被告戊○○己○○丁○○乙○○等人僅係受僱被告丙○○,領取微 薄工酬,另渠等自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犯罪,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 、三項所示之宣告刑。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因 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法減 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被告等各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就被告乙○○丁○○戊○○己○○部分之宣告刑 、減得之刑、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 表㈠編號3、4、5、6、7、22、27及附表㈢編號3、4、32、3 3、34、38、45等物, 係被告等與其餘共犯違反商標法所製 造之物,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分別於事實欄一、事實欄二所犯之罪項下,諭知沒收。另扣



案如附表㈠及附表㈢所示,除前述編號以外之物,則為被告 丙○○所有供與其他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於事實欄一、事實欄二所犯 之罪項下,諭知沒收。至附表㈡所示之物,係在鄭寶慎之住 處所查獲,各該物品,尚難證明係供本件被告等犯罪所用之 物或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55條第1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㈠
(95年10月3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90號查獲)┌──┬─────┬──┬────┬──┬───────┐
│編號│品名 │單位│規格 │數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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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丹尼奈OLD │瓶 │700ml │2040│調酒用 │
│ │威士忌 │ │ │ │ │
├──┼─────┼──┼────┼──┼───────┤
│2 │高地豐1796│瓶 │1500ml │660 │調酒用 │
│ │純麥蘇格蘭│ │ │ │ │
│ │威士忌 │ │ │ │ │
├──┼─────┼──┼────┼──┼───────┤
│3 │仿冒商標之│瓶 │1000 │516 │有商標權(黑牌│
│ │約翰走路威│ │ │ │) │
│ │士忌(黑)│ │ │ │ │
├──┼─────┼──┼────┼──┼───────┤
│4 │仿冒商標之│瓶 │750 │22 │同上 │
│ │約翰走路威│ │ │ │ │
│ │士忌(黑)│ │ │ │ │
├──┼─────┼──┼────┼──┼───────┤
│5 │仿冒商標之│瓶 │750 │21 │同上(藍牌) │
│ │約翰走路威│ │ │ │ │
│ │士忌(藍)│ │ │ │ │
├──┼─────┼──┼────┼──┼───────┤
│6 │仿冒商標之│盒 │700 │252 │有商標權(禮盒│
│ │軒尼詩VSOP│ │ │ │裝) │
│ │盒裝 │ │ │ │ │
├──┼─────┼──┼────┼──┼───────┤
│7 │仿冒商標之│瓶 │700 │72 │同上 │
│ │軒尼詩VSOP│ │ │ │ │
│ │瓶裝 │ │ │ │ │
├──┼─────┼──┼────┼──┼───────┤
│8 │格林艾倫12│瓶 │700 │1400│調酒用 │
│ │年單一麥蘇│ │ │ │ │
│ │格蘭威士忌│ │ │ │ │
├──┼─────┼──┼────┼──┼───────┤




│9 │百璀法國白│瓶 │700 │204 │調酒用 │
│ │蘭地 │ │ │ │ │
├──┼─────┼──┼────┼──┼───────┤
│10 │露維古堡紅│瓶 │750 │816 │調酒用 │
│ │葡萄酒 │ │ │ │ │
├──┼─────┼──┼────┼──┼───────┤
│11 │紅酒 │瓶 │ │250 │調酒用 │
├──┼─────┼──┼────┼──┼───────┤
│12 │丹尼奈純麥│瓶 │ │860 │空瓶 │
│ │威士忌 │ │ │ │ │
├──┼─────┼──┼────┼──┼───────┤
│13 │約翰走路威│瓶 │ │21 │空瓶 │
│ │士忌(黑)│ │ │ │ │
├──┼─────┼──┼────┼──┼───────┤
│14 │高地豐1796│瓶 │ │330 │空瓶 │
│ │純麥蘇格蘭│ │ │ │ │
│ │威士忌 │ │ │ │ │
├──┼─────┼──┼────┼──┼───────┤
│15 │無標空瓶 │瓶 │ │1092│空瓶(91箱) │
├──┼─────┼──┼────┼──┼───────┤
│16 │空瓶 │瓶 │ │432 │空瓶(12箱) │
├──┼─────┼──┼────┼──┼───────┤
│17 │封裝機 │臺 │ │1 │ │
├──┼─────┼──┼────┼──┼───────┤
│18 │壓瓶機 │臺 │ │2 │ │
├──┼─────┼──┼────┼──┼───────┤
│19 │充填機 │臺 │ │1 │ │
├──┼─────┼──┼────┼──┼───────┤
│20 │洗瓶機 │臺 │ │1 │ │
├──┼─────┼──┼────┼──┼───────┤
│21 │軟木塞 │批 │ │1 │ │
├──┼─────┼──┼────┼──┼───────┤
│22 │仿冒商標之│批 │ │1 │有商標權 │
│ │軒尼詩VSOP│ │ │ │ │
│ │包裝盒 │ │ │ │ │
├──┼─────┼──┼────┼──┼───────┤
│23 │GLEN HIGHL│批 │ │1 │ │
│ │AND GREEN │ │ │ │基酒之空包裝盒│
│ │WHISKY │ │ │ │ │
├──┼─────┼──┼────┼──┼───────┤




│24 │SILVER │批 │ │1 │包裝盒 │
│ │DRAGON │ │ │ │(96年8月1日始│
│ │WHISKY │ │ │ │取得商標權) │
├──┼─────┼──┼────┼──┼───────┤
│25 │百齡罈21年│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小錦盒 │ │ │ │ │
├──┼─────┼──┼────┼──┼───────┤
│26 │玉寶酒盒 │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27 │仿冒商標之│批 │ │1 │有商標權 │
│ │FAMOUS GRO│ │ │ │ │
│ │USE酒桶盒 │ │ │ │ │
├──┼─────┼──┼────┼──┼───────┤
│28 │原酒(威士│桶 │200公升 │42 │調酒用 │
│ │忌) │ │ │ │ │
├──┼─────┼──┼────┼──┼───────┤
│29 │原酒(約翰│桶 │200公升 │6 │調酒用 │
│ │走路威士忌│ │ │ │ │
│ │【黑】) │ │ │ │ │
├──┼─────┼──┼────┼──┼───────┤
│30 │酒精 │桶 │200公升 │2.5 │ │
└──┴─────┴──┴────┴──┴───────┘
附表㈡(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街2號鄭寶慎之 住處查獲)
┌──┬───────┬──┬────┬──────────┐
│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
├──┼───────┼──┼────┼──────────┤
│1 │電腦含相關配備│部 │1 │鄭寶慎
├──┼───────┼──┼────┼──────────┤
│2 │標籤 │箱 │1 │鄭寶慎
├──┼───────┼──┼────┼──────────┤
│3 │統一發票 │本 │1 │鄭寶慎
├──┼───────┼──┼────┼──────────┤
│4 │存款簿 │本 │5 │鄭寶慎
├──┼───────┼──┼────┼──────────┤
│5 │會計憑證 │卷 │1 │鄭寶慎
├──┼───────┼──┼────┼──────────┤
│6 │出貨單(宅急便│卷 │1 │鄭寶慎
│ │收據) │ │ │ │
├──┼───────┼──┼────┼──────────┤




│7 │出貨單 │疊 │1 │鄭寶慎
├──┼───────┼──┼────┼──────────┤
│8 │帳單明細表 │疊 │1 │鄭寶慎
├──┼───────┼──┼────┼──────────┤
│9 │製酒流程表 │疊 │1 │鄭寶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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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客戶 │本 │1 │鄭寶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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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酒廠名片本 │本 │1 │鄭寶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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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梁酒 │桶 │2 │鄭寶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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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酒精 │桶 │1 │鄭寶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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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㈢(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座鐵 皮屋之丙○○工廠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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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單位│規格 │數量│有無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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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ANILAI丹 │瓶 │700ml │585 │調酒用 │
│ │尼奈威士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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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POMAREL │瓶 │700ml │6960│調酒用 │
│ │XO 白蘭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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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商標之│瓶 │700ml │12 │有商標權 │
│ │皇家禮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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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商標之│瓶 │750ml │6 │有商標權 │
│ │約翰走路威│ │ │ │ │
│ │士忌12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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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COTCH WHI│瓶 │700ml │69 │調酒用 │
│ │SKY格林艾 │ │ │ │ │
│ │倫12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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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ILVER DRA│盒 │700ml │104 │96年8月1日始取│
│ │GON WHISKY│ │ │ │得商標權 │
│ │(銀龍威士│ │ │ │ │
│ │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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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酒 │桶 │200公升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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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酒精 │桶 │200公升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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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國拉普拉│瓶 │ │5 │調酒用 │
│ │斯古堡紅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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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業家白蘭│瓶 │700ml │6 │調酒用 │
│ │地XO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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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紅酒(無標│瓶 │750ml │5 │調酒用 │
│ │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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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酒槽 │桶 │1000公升│2 │2000公升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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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酒槽 │桶 │2000公升│2 │4000公升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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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酒槽6桶 │桶 │ │10 │ │
│ │小酒槽4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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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封口機 │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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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分裝器 │部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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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幫浦加壓 │臺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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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監視器 │臺 │ │2 │含螢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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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條碼機 │臺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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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測酒儀 │支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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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酒精分析器│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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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馬達發電機│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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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製酒香料 │盒 │ │1 │(藍色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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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封籤機 │臺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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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製酒不銹鋼│批 │ │1 │ │
│ │管零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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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逆滲透機 │臺 │ │3 │ │
├──┼─────┼──┼────┼──┼───────┤
│27 │推高機 │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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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百璀法國白│瓶 │ │1896│空瓶 │
│ │蘭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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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大陸四川省│瓶 │ │1460│空瓶 │
│ │隆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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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皇家禮炮21│瓶 │ │960 │空瓶 │
│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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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無標籤空酒│瓶 │ │9740│空瓶 │
│ │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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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