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97年度,3號
TPHV,97,非抗,3,200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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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非抗字第3號
再 抗告 人 甲○○
            樓
非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就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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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