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532號
TPHV,97,抗,532,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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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32號
抗 告 人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
字第2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承攬報酬,前聲請原法院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後,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 法院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於民國(下同)97年2 月4 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8,49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2,682 元,扣除抗告人聲請支付命令已 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1,682 元,並限抗告人 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業於97年2 月14日收受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迄未補正,雖具狀聲請延緩繳納裁判費,惟於法無據, 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將抗告人之訴駁回。三、抗告意旨以:相對人尚未支付抗告人工程尾款,相對人並同 意辦理退回部分錯誤之扣款,應俟相對人提出相關憑證,始 能釐清責任云云。
四、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於定期間命 補正而不遵行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經原法院命補正而未遵期繳納等情,已如 上述,則原法院據以裁定駁回其訴,揆諸上揭規定,核無違 誤。抗告意旨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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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