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許慧如律師
參 加 人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所為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地址「住桃園縣中壢市○○路209號」,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85巷10號8樓之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