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
附帶上訴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等二人因損害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
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
壹拾肆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受命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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