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乙○○○
連俊銘
丙○○
丁○○
戊○○
甲 ○
己○○
辛○○○(即庚○○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新屋鄉笨港國民小學間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乙
○○○、連俊銘、丙○○3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8
7,600元 (計算式:572㎡×3,300元/㎡﹦1,887,600元)、上訴人
丁○○、戊○○、甲○、己○○、辛○○○5人訴訟標的價額為
9,792,000元 (計算式:2,176㎡×4,500元/㎡﹦9,792,000元),
第三審裁判費分別應徵29,566元、14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