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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5年度,458號
TPHV,95,重上,458,2008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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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乙○○○
      連俊銘
      丙○○
      丁○○
      戊○○
      甲 ○
      己○○
      辛○○○(即庚○○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新屋鄉笨港國民小學間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乙
○○○、連俊銘丙○○3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8
7,600元 (計算式:572㎡×3,300元/㎡﹦1,887,600元)、上訴人
丁○○戊○○、甲○、己○○、辛○○○5人訴訟標的價額為
9,792,000元 (計算式:2,176㎡×4,500元/㎡﹦9,792,000元),
第三審裁判費分別應徵29,566元、14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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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