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1195 號
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0,
000 元(本院卷㈠第19頁);嗣於本院民國97年3月5日準備程序
期日擴張請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425,478元(本院卷㈠第162頁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5,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
5 元,除已繳10,575元外,其餘12,16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