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呂貴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麟、江郁潔、蔡協裕、黃文裕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