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653號
TPHM,97,上訴,1653,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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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69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37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玉交簡 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2年2月9日執行完 畢。詎仍未知悔改,明知未於鴻騰精密企業社(設於臺北縣 蘆洲市○○路61巷4弄2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 任職、具領薪資,並無清償貸款之意願及能力,且知悉代辦 貸款業者張進義張采菁(另行審理)係以提供偽造文件之 方式供客戶申辦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竟於93年3月間與張進 義及張采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貸款及行 使附表1編號1至2所示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委由張進義張采菁所營之「都來事務社」偽造附表1編號1至2所示之在 職證明書(為特種文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 水明細表(均為私文書),並接續持以行使向附表1編號1至 2所示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致該等銀行陷於錯誤,誤信甲○ ○於鴻騰精密企業社任職、具領薪資,為有清償能力之人, 而分別予以核撥附表1編號1至2所示之貸款,足生損害於附 表1編號1至2所示之銀行及鴻騰精密企業社。嗣於93年11月 25日經警方至張進義張采菁所營「都來事務社」搜索查獲 各項營業用品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月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在途期間5日,其上訴期間至97年1月22日屆滿,茲竟遲至同年1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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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申請時間│銀行名稱、撥款金額│清償情形 │行使之偽造文書│應沒收之偽造印│ 備註 │
│號│ │(單位:新臺幣)、│ │名稱 │文及數量 │ │
│ │ │貸款所憑文件及卷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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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年3 月│臺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於95年8 月30│偽造之「鴻騰精│偽造之「鴻騰精│本院卷(│
│ │26日 │款,93年3 月26 日 │日轉列呆帳,│密企業社」各類│密企業社」印文│一)第34│
│ │ │撥款100,000 元。 │所欠金額為 │所得扣繳暨免扣│柒枚、偽造之負│至36頁)│
│ │ │(「所得金」信用貸│81,984元(本│繳憑單1 紙、偽│責人「陳阿雪」│ │
│ │ │款申請書、所得金信│院卷(一)第│造之「鴻騰精密│印文柒枚。 │ │
│ │ │用貸款契約書,本院│37、38頁、本│企業社」在職證│ │ │
│ │ │卷(一)第28、29頁│院卷(二)第│明書1 紙、偽造│ │ │
│ │ │)。 │357頁) │之「鴻騰精密企│ │ │
│ │ │ │ │業社」薪水明細│ │ │
│ │ │ │ │表2 紙(本院卷│ │ │
│ │ │ │ │(一)第33至36│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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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年3 月│國泰世華銀行信用貸│至93年11月26│偽造之「鴻騰精│偽造之「鴻騰精│本院卷(│
│ │26日 │款,93年3 月26日撥│日止尚欠 │密企業社」各類│密企業社」印文│二)第31│
│ │ │款400,000元。 │360,162 元(│所得扣繳暨免扣│柒枚、偽造之負│7 至319 │
│ │ │(消費者信用貸款申│本院卷(一)│繳憑單1 紙、偽│責人「陳阿雪」│頁 │
│ │ │請書,本院卷(二)│第26頁) │造之「鴻騰精密│印文柒枚。 │ │
│ │ │第312、313頁) │ │企業社」在職證│ │ │
│ │ │ │ │明書1 紙、偽造│ │ │
│ │ │ │ │之「鴻騰精密企│ │ │
│ │ │ │ │業社」薪水明細│ │ │
│ │ │ │ │表2 紙(本院卷│ │ │
│ │ │ │ │(二)第315 、│ │ │
│ │ │ │ │317 至31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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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