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91年度,197號
TNHM,91,聲,197,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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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C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郭 玉 山 律師
右聲請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九號甲○○違反專利法刑事案件,於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發第000000000號專利案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自訴人之新型第一一二八八二號「汽車窗簾組合結構改良」 專利案之第一項獨立請求項所界定之權利範圍並未具體指明申請之技術內容與特 點,導致權利範圍判讀上不明確,致使兩家均為司法院及行政院協調指定之侵害 鑑定專業機構─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所智慧科技研究中心, 在相同基礎及相同條件下,竟鑑定出完全不同之結果,其關鍵在於自訴人之專利 案第一項獨立請求項定義不明確,若擴大解讀為包含兩個不同的獨立範圍,則其 中一個權利範圍明顯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 成且未能增進功效,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此該專利 案之第一項獨立請求項應予撤銷。聲請人乃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七十二 條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為此聲請在智慧財產局處分確定,停止本 件審判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 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 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代表之漢士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就自訴人陳朝敏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 局)申請核准之新型第一一二八八二號專利案之第一項獨立請求項,以違反核准 當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請求撤銷, 有其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在卷足稽,並經本院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由該局 以舉發第000000000號專利案受理屬實,有該局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覆函 可憑,聲請人聲請就其仿製自訴人所有之上開新型專利權而被訴之本院九十年度 上易字第一一七九號違反專利法刑事案件,於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發第00 0000000號專利案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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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