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282號
TNHM,91,交附民,282,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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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 ○
   被   告 甲 ○ ○
   法定代理人 乙 ○ ○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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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