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230號
TPHM,97,上易,230,200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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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
第692 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86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原為男女朋友。乙○○於民國93年8 月間某 日遊說甲○○同意由其代為操作投資股票,甲○○應允之, 並自93年9月15日起,以乙○○所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竹商銀帳戶)作為買 賣股票之帳戶,甲○○自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轉帳,或以現金存款 之方式,陸續交付共新台幣(下同)1,376,000元至乙○○ 新竹商銀帳戶內,供乙○○代操作買賣股票。詎乙○○明知 其所有新竹商銀帳戶之款項係甲○○提供其代為操作投資股 票之用,有為甲○○處理股票買賣事務之責,不得自新竹商 銀帳戶恣意提領款項非供代操作買賣股票之用,竟因缺錢花 用,萌生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 ,未經甲○○同意,逕自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共879,710元供 己花用,而違背其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之任務,致生損害於甲 ○○之財產。嗣甲○○向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股票進 出情形,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新竹商銀帳戶內存款絕大部分是甲○○ 匯入或轉交現金存入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背信犯 行,辯稱:錢是甲○○給伊作為生活開銷,及幫甲○○繳納 保險費等,或支付其二人平日共同之花費,買賣股票是伊個 人意思云云。惟查:
(一)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原審證述無訛 ,核與證人吳東亮證述:其曾將錢交甲○○投資股票、證人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曾文琪證述:甲○○事後查證



被告投資股票情形等情大致相符,並有新竹商銀帳戶存摺明 細、中國信託帳戶存摺明細、委託授權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 等授權書影本在卷為憑。復有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客 戶交易明細表及有價證券對帳單附卷可考。
(二)被告於偵查中先供述:因甲○○新男友代她操作股票失利, 她就來找伊幫忙操作股票,伊只用中國信託帳戶幫她代操作 ,新竹商銀帳戶的現金是跟她週轉的,這些都是要還的等語 (偵查卷第26頁);復供述:於94年12月16日將新竹商銀帳 戶所有持股賣掉後,因甲○○受不了虧損,就沒有再買股票 ,93年9月15日甲○○從中國信託帳戶提領26萬元,伊新竹 商銀帳戶進帳26萬元,純屬巧合,伊喜歡把錢存在家裡,累 積到一定數量,再拿到銀行存起來等語(偵卷第52頁)。再 於原審供稱:新竹商銀帳戶內的錢都是伊自己工作賺的錢等 語(原審卷第60頁)。其就新竹商銀帳戶內存入現款是否為 甲○○所有,前後陳述矛盾不一,已難遽信。又甲○○始終 否認同意被告提領新竹商銀帳戶款項花用,亦否認供二人共 同花費之用,並稱被告無固定工作,沒有收入等語。觀之被 告自64年起斷續加保,至93年8月23日止,並自93年9月1日 起即由桃園縣平鎮鄉公所名義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等情,有勞 工保險局96年6月26日保承資字第09610207800號函附被告投 保資料(原審卷第210至213頁)及中央健康保險局96年6月2 6日健保承字第0960021859號函附被告投保資料附卷可考( 原審卷第214、215頁),參以被告任職協發產業股份有限公 司期間自92年6月3日起至93年2月4日止,薪資以轉帳入農銀 或現金給付方式為之,合計共約235,996元,無給付資遣費 等情,有該公司96年7月9日函可稽;被告任職大爭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期間自93年8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以現金給 付薪資共9,500元,扣除勞健保,實領8,818元,有該公司96 年7月9日函為憑;被告任職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自93 年2月10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以現金發放薪資,共178,688 元,無資遣費,有該公司回函在卷為憑(原審卷第47、48、 49頁),足證被告加保時間長則8月,短則數日,顯示工作 時間短暫且不穩定,所得有限,其謂新竹商銀帳戶內存款為 其工作所得,尚難採認。又倘新竹商銀帳戶內現金係被告向 甲○○借款所得,自行操作股票自負盈虧,何以被告供述: 於94年12月16日將該帳戶內持股賣掉後,即未再買股票之原 因係甲○○受不了虧損,顯然被告以新竹商銀帳戶買賣股票 之資金係來自甲○○,且確實代甲○○操作投資股票無誤。(三)甲○○既委託被告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並以匯款或轉交現金 予被告轉存於新竹商銀帳戶內,被告自屬為甲○○利用新竹



商銀帳戶內款項代操作投資股票買賣事務之人,詎其擅自提 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供己花用,顯然違背受甲○○委託代 為操作投資股票之任務,致生損害於甲○○財產無誤。又甲 ○○與被告間並未以契約或遺囑成立信託行為,自難認新竹 商銀帳戶內由甲○○匯款或轉交被告存入之款項,因信託行 為而認被告無違反受託任務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之行為。(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核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 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及配套之刑法施行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有關本件情形: ⑴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額度修正後已提高,比較 新舊法,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⑵修正後刑法將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⑶綜上比較,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應整體適用舊刑法予 以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公訴人以被 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惟被告係提領其所有帳 戶內款項供己使用,尚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可言,因起訴 事實已詳論被告違背甲○○委託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之任務而 生損害於甲○○財產,且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 起訴法條。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 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誤以被告與甲○○間成立信託關係,遽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以被告所為該當於刑法第342 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 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與甲○○原為男女朋友,理應誠 信以對,竟違背甲○○所託,恣意提領新竹商銀帳戶內款項 供己花用,致生損害於甲○○,事後飾詞狡辯,推諉商談和 解事宜,顯示毫無悔改之意,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取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1年。又被告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 ,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相符,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41 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修正,比較新舊法,以 舊刑法有利於被告,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之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 期 │ 金 額│編號│日 期 │ 金 額 │
│ │ │ │ │ │ 新台幣 │
├──┼────┼───┼──┼────┼────┤
│1 │93.9.24 │3,006 │53 │94.5.12 │10,006 │
├──┼────┼───┼──┼────┼────┤
│2 │93.9.30 │3,000 │54 │94.5.16 │20,006 │
├──┼────┼───┼──┼────┼────┤
│3 │93.10.6 │20,006│55 │94.5.16 │12,006 │
├──┼────┼───┼──┼────┼────┤
│4 │93.10.6 │20,006│56 │94.5.18 │20,006 │
├──┼────┼───┼──┼────┼────┤
│5 │93.10.9 │5,000 │57 │94.5.18 │10,006 │
├──┼────┼───┼──┼────┼────┤
│6 │93.10.13│6,000 │58 │94.5.21 │5,000 │
├──┼────┼───┼──┼────┼────┤
│7 │93.10.17│5,000 │59 │94.5.25 │7,000 │
├──┼────┼───┼──┼────┼────┤
│8 │93.10.20│10,006│60 │94.5.27 │3,000 │




├──┼────┼───┼──┼────┼────┤
│9 │93.10.26│3,000 │61 │94.5.29 │20,006 │
├──┼────┼───┼──┼────┼────┤
│10 │93.10.31│2,000 │62 │94.6.3 │5,006 │
├──┼────┼───┼──┼────┼────┤
│11 │93.11.2 │5,006 │63 │94.6.7 │15,000 │
├──┼────┼───┼──┼────┼────┤
│12 │93.11.5 │5,000 │64 │94.6.13 │2,006 │
├──┼────┼───┼──┼────┼────┤
│13 │93.11.6 │3,000 │65 │94.6.16 │7,006 │
├──┼────┼───┼──┼────┼────┤
│14 │93.11.9 │6,000 │66 │94.6.20 │5,000 │
├──┼────┼───┼──┼────┼────┤
│15 │93.11.12│10,000│67 │94.6.24 │3,000 │
├──┼────┼───┼──┼────┼────┤
│16 │93.11.16│10,000│68 │94.6.27 │10,000 │
├──┼────┼───┼──┼────┼────┤
│17 │93.11.17│10,000│69 │94.7.1 │5,000 │
├──┼────┼───┼──┼────┼────┤
│18 │93.11.22│10,000│70 │94.7.8 │5,000 │
├──┼────┼───┼──┼────┼────┤
│19 │93.11.24│5,000 │71 │94.7.8 │3,000 │
├──┼────┼───┼──┼────┼────┤
│20 │93.11.26│8,000 │72 │94.7.9 │5,000 │
├──┼────┼───┼──┼────┼────┤
│21 │93.12.2 │4,006 │73 │94.7.12 │5,000 │
├──┼────┼───┼──┼────┼────┤
│22 │93.12.8 │ 706 │74 │94.7.15 │5,000 │
├──┼────┼───┼──┼────┼────┤
│23 │93.12.9 │5,006 │75 │94.7.22 │4,000 │
├──┼────┼───┼──┼────┼────┤
│24 │93.1.13 │1,000 │76 │94.7.27 │10,000 │
├──┼────┼───┼──┼────┼────┤
│25 │93.12.15│ 806 │77 │94.7.29 │10,000 │
├──┼────┼───┼──┼────┼────┤
│26 │93.12.17│20,000│78 │94.8.11 │6,000 │
├──┼────┼───┼──┼────┼────┤
│27 │93.12.22│5,006 │79 │94.8.13 │6,000 │
├──┼────┼───┼──┼────┼────┤
│28 │93.12.29│1,000 │80 │94.8.17 │5,000 │




├──┼────┼───┼──┼────┼────┤
│29 │93.12.30│12,006│81 │94.8.19 │8,000 │
├──┼────┼───┼──┼────┼────┤
│30 │94.1.3 │10,000│82 │94.8.23 │4,006 │
├──┼────┼───┼──┼────┼────┤
│31 │94.1.9 │5,006 │83 │94.8.23 │3,000 │
├──┼────┼───┼──┼────┼────┤
│32 │94.1.10 │5,006 │84 │94.8.30 │20,000 │
├──┼────┼───┼──┼────┼────┤
│33 │94.1.15 │4,000 │85 │94.9.2 │30,000 │
├──┼────┼───┼──┼────┼────┤
│34 │94.1.18 │4,000 │86 │94.9.7 │20,006 │
├──┼────┼───┼──┼────┼────┤
│35 │94.1.19 │5,006 │87 │94.9.10 │5,000 │
├──┼────┼───┼──┼────┼────┤
│36 │94.1.27 │1,006 │88 │94.9.12 │10,006 │
├──┼────┼───┼──┼────┼────┤
│37 │94.2.10 │30,000│89 │94.9.16 │10,000 │
├──┼────┼───┼──┼────┼────┤
│38 │94.2.25 │2,006 │90 │94.9.18 │5,000 │
├──┼────┼───┼──┼────┼────┤
│39 │94.2.25 │20,006│91 │94.9.21 │10,000 │
├──┼────┼───┼──┼────┼────┤
│40 │94.3.7 │10,000│92 │94.9.24 │10,000 │
├──┼────┼───┼──┼────┼────┤
│41 │94.3.12 │ 5,006│93 │94.9.27 │5,000 │
├──┼────┼───┼──┼────┼────┤
│42 │94.3.17 │20,006│94 │94.9.29 │5,000 │
├──┼────┼───┼──┼────┼────┤
│43 │94.3.20 │20,006│95 │94.10.1 │10,000 │
├──┼────┼───┼──┼────┼────┤
│44 │94.3.26 │12,000│96 │94.10.4 │10,006 │
├──┼────┼───┼──┼────┼────┤
│45 │94.3.30 │12,006│97 │94.10.6 │10,000 │
├──┼────┼───┼──┼────┼────┤
│46 │94.3.31 │10,006│98 │94.10.10│10,000 │
├──┼────┼───┼──┼────┼────┤
│47 │94.4.5 │10,000│99 │94.10.15│ 5,000 │
├──┼────┼───┼──┼────┼────┤
│48 │94.4.12 │20,006│100 │94.10.21│10,000 │




├──┼────┼───┼──┼────┼────┤
│49 │94.4.20 │20,000│101 │94.10.23│3,000 │
├──┼────┼───┼──┼────┼────┤
│50 │94.4.29 │10,000│102 │94.10.26│6,000 │
├──┼────┼───┼──┼────┼────┤
│51 │94.5.5 │3,000 │103 │94.10.27│5,000 │
├──┼────┼───┼──┼────┼────┤
│52 │94.5.9 │6,000 │合計│ │879,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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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