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4949號
TPHM,96,上訴,4949,2008040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魯寶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
度訴字第一二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麗微(薇)」或「陳麗慧(惠)」、 綽號「阿美」、「阿國」、「阿平」、「小美」、「小琪」 、「小安」、「小玲」等人(無證據證明係屬兒童或少年)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 丙○○擔任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六樓「冠 華行」之負責人,共同以「冠華行」名義,在報紙上刊登徵 人廣告,誘使戊○○、甲○、庚○○、癸○、壬○○、子○ ○、彭楓雲、丁○○、辛○○、乙○○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於附表所示時間至「冠華行」應徵工作,經丙○○等人 佯為錄取並指派附表所示之抄寫、計算、校對工作,嗣被害 人到職後數日,即推由「陳麗微」、「小琪」、「小安」、 「阿美」等人,分別或共同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自己做外 匯期貨交易獲利甚豐,說服各被害人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期 貨,以此作為詐術手段,使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 示時間,交付附表所示款項予丙○○等人,丙○○等人取得 款項後,並未為任何投資行為,即向各被害人佯稱投資失利 而拒絕返還。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七時十五分許, 經警在「冠華行」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 、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冠華行」印章一枚、合約書十一 本、收支結算總表二十張、履歷表二十張、空白合約書八十 份、登報應徵紀錄簿二本、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十八份、即時 價位登錄表一張、空白表一份、代號收支結算總表十一卷等 物,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戊○○、甲○、癸○、彭楓雲、辛○○、乙○○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 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 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明示同意此部分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第四十二頁、第七十二頁反面),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撤回前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擔任「冠華 行」之負責人,且「冠華行」以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期貨為 由,向各被害人收取款項之事實不諱,但矢口否認被訴常業 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亦係前往「冠華行」應徵工作,而遭 「阿國」等人利用,因貪圖小利而擔任負責人,自己也是被 害人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各被害人投資前所簽之 契約,均有風險披露說明,被害人均知悉投資有風險,故本 案應屬民事糾紛云云。
二、本院查:
(一)被告擔任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六樓「冠華 行」之負責人,該行在報紙上以各種不同名義刊登廣告,誘 使被害人戊○○等人前來應徵,並在上班後交付如附表所示 金錢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期貨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被害人戊○○、甲○、庚○○、癸○、壬○○、子○○ 、彭楓雲、丁○○、辛○○、乙○○等人指訴之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被害人乙○○提出之報紙廣告、被告名片、存摺明 細影本(警卷第四十二頁至第四十五頁)、被害人乙○○提 出之被告名片、報紙廣告、各共犯書寫之字跡資料、存摺節 本影本(偵卷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五頁、第二七頁)、被害人 戊○○提出之計算資料、存摺節本影本(偵卷第二十八頁至 第三十三頁)、被害人子○○提出之和解協議書、和解書、



報紙廣告影本(偵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八頁)在卷可稽,並 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公司印章一 枚、合約書十一本、收支結算總表一張、履歷表二十張、空 白合約書八十本、登報應徵紀錄簿二本、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十八份、即時價位登錄表一張、空白表格一份、代號收支結 算總表十一卷等物扣案可證。
(二)有關各被害人受詐騙經過,均係依報紙分類廣告前往「冠華 行」應徵不同之工作,並接受同一投資訊息,其中: ⒈被害人戊○○於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十日看報紙廣 告欄向「冠華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一 號六樓由一位年輕女子應徵的,公司的負責人是丙○○。公 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不知道是甚麼職位。我專責處理計算 公司進出的帳簿。員工約有六人,詳細人數我不清楚。員工 有陳麗慧、小琪、小安、阿國、阿平,其他我就不清楚了。 公司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 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是陳麗慧告訴我,公司有在做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 並說服我參加,再由小琪在一旁幫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 當天拿錢開戶才能分到紅利,於是我就加入。我共四次拿現 金給丙○○投資公司所稱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我從九 十三年七月十日工作迄今,僅在十月份有收到公司所匯的薪 資二萬多元,而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公司告訴我全數都賠 光了從未賺過一塊錢等語(警卷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 偵查中則證稱:我有三次錢是拿給老闆丙○○,是小琪叫我 拿給他的,總共損失三百九十六萬元等語(偵卷第十三頁) 。於原審則證稱:我是九十三年時候看報紙應徵工作,可能 是聯合報,廣告欄上寫「內勤、會計、櫃檯小姐。…我去的 時候,一位陳小姐給我報名的單子,寫好就交還給她,她說 過幾天通知我去上班,結果過了三天她就聯絡我去上班。第 一天上班,一個叫陳麗慧的小姐說叫我登記匯率、計算,那 時候是白天,她說只要計算匯率。…我上班後半個月才看到 被告,當時他穿西裝。在這半個月之內,我都在算匯率。半 個月後有要我投資錢。我本來沒有這個意思,然後陳麗慧還 有一個叫小琪就一直叫我投資。陳麗慧是跟我說叫我們兩個 人一起投資,有獎金、有利潤,陳麗慧也是跟我一起算匯率 的。我沒有看到陳麗慧拿錢出來,她只跟我用講的。她第一 次跟我講說她開戶八十萬元,可是我也沒看過,然後她說錢 被卡住了,又要再投資,後來她也說又投資八十萬元,可是 我都沒看過,是她跟我講的。…是陳麗慧叫我投資的。陳麗 慧跟小琪兩個一直說投資下去有利潤,說美金的利潤有多少



,用利潤來引誘我,最後我才真的投資。辦公室的情況,進 去是櫃檯,再進去有一間間的裝潢隔間,隔間裡面有桌子、 電腦一臺,計算機、筆、登記本約五、六本,本子裡面有登 記今天價差多少多少這樣,有個叫阿國的人給我們,叫我們 去算。我們兩個人一間,那時候是陳麗慧跟我一起,有很多 間。有看過其他同事,但不認識,沒有跟其他間裡面的同事 交談,因為我們都分間,都在裡面計算匯率,每個人都在隔 間的辦公室裡面,不會管別人,只是說上個廁所有時候會看 到,點個頭這樣。…陳麗慧有告訴我她賺錢,她說她一個禮 拜多就賺了十幾萬元。我是在上廁所,在走廊上,及我交錢 給丙○○的時候看到丙○○,因為我們投資,小琪和阿國、 陳麗慧告訴我們錢被卡住了,我們投資的時候會問價差,投 資下去,要打她告訴我們的電話問,然後看電腦類似股票的 匯率,看價差多少,如果問了價錢投資下去,後來如果是高 的話我們就往下,如果是低的話我們就往上。是阿國跟我講 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錢被卡住了。我自己也有看匯率的數 據。我們投資的時候會問價差,投資完了以後,我們投資多 少錢阿國會用美金算,阿國說日本那邊會傳真過來給我們。 我們自己也有算出來,這段期間有的有賠,有的有賺。…阿 國告訴我錢被套牢,然後要我們再拿錢出來才可以解套,不 會斷頭,然後我的錢(現金)都交給丙○○,我交了三次現 金給丙○○,是小琪叫我交給丙○○的。那時丙○○說要聽 他們的話,才不會每次都被套牢,他還很生氣,氣我不聽他 們的話。我去銀行領現金直接交給丙○○,當時有小琪、阿 國都有看到,剛開始是小琪跟我接洽,她在數錢,在櫃檯旁 邊那間,不曉得是誰的辦公室,是小琪叫我到那間的。總共 在該公司投資三百九十六萬元。丙○○自己沒有講在公司擔 任何種職務,是陳麗慧跟我講說他是老闆。我在「冠華行」 ,薪水是說都投資在裡面了,抵銷了。最後我沒有錢的時候 ,阿國才叫我回家,過幾天才匯到我的帳戶裡面,總共二萬 零四十五元。那時候投資下去,阿國一直說我被套牢。我沒 說過賺來的錢要回收,因為賺的金額都不夠賠的。…我交錢 給丙○○三次,第一次八十萬元,第二次二十六萬,第三次 一百二十萬。有一次是小琪、一次是阿國、一次是小平叫我 直接交給丙○○。我與丙○○沒有業務接觸,只有交錢給他 。最後是阿國叫我回家,因為我最後沒有錢可以投資,阿國 說都被套牢。丙○○只有在我交錢給他的時候罵我沒有聽公 司的話,說我亂投資,說我不聽小琪的話。當初到冠華行應 徵內勤計算工作,剛開始沒有投資等語(見原審第六十五頁 至第七十三頁)。是綜合其前揭供述及所提計算書(見偵卷



第二十九頁),其分別交付小琪六十萬元、阿平八十萬元, 及被告各六十萬元、七十六萬元及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合計 三百九十六萬元,堪予認定。
⒉被害人己○○於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九月間看聯合報廣 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一號 六樓由公司負責人丙○○應徵的。公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 不知道是甚麼職位。我專責處理計算公司進出的帳簿。冠華 商行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 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九月間我至公 司上班後,經由公司一名叫小安女子介紹我投資公司的營業 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參加投資。我於九十三 年九月間共拿四十萬元開戶,投資公司所稱美元對日幣匯率 的買賣。後約在半個月我又經公司員工阿平之男子要求再增 資二十四萬元,我於是又拿給阿平二十四萬元。均無收據。 …我從九十三年九月上班迄十月間離職有領薪資但未收到投 資紅利(警卷第二三頁)。偵查中指稱:小安就是小潔,他 們是同一個人。作價差買賣是小安、小美、阿國、阿平介紹 的。…確認是是丙○○應徵的等語(偵卷第十三頁)。於本 院證稱:我看報紙應徵,我是越南華僑,看不懂就叫別人看 。我要去應徵的時候,丙○○說算術。是丙○○應徵的,就 是庭上這位被告。一開始的時候就是寫履歷表,然後跟我說 工作內容就是算術,我說要進去看一下,他說不行,因為我 想說想去看裡面在做什麼,他說不能進去,因為那時候我也 需要工作,我就沒進去看,他說薪水兩萬多,都是丙○○說 的。禮拜五我去應徵,下個禮拜一通知我去上班。我上班的 時候我記得是禮拜一,約我中午兩點開始上班,那時候我覺 得很奇怪,怎麼可能上班就兩個小時就可以回家,就是在裡 面算數,有兩位小姐教我怎麼做怎麼算數,我記得一個是小 玲、一個是小琪。幾天而已,約一個星期,我開始對冠華行 投資。因為自己家也很困難,因為那兩個小姐一直告訴我會 賺錢,一直催我投資,原本家也沒錢,我去借。因為我算的 金額一直都在賺錢,所以我以為會賺錢。工作地點的環境怪 怪的,門就關起來,第一層也關,第二層也關,然後要進來 辦公室時要跟櫃檯報告才可以進去,然後櫃檯小姐打電話問 裡面的阿國、阿平之後才讓我進去,而且還要確認我的身分 才可以進去。裡面的隔間是一個一個的房間,每一個房間只 有一個人在裡面,偶而會有小琪過來。第一天我記得小玲說 她也是剛進來兩天,她也說她投資四十萬元,可是我沒有看 過她拿錢出來,她只是用講的,然後她就打電話問價錢,然 後說賺到了賺到了,她說賺了一萬美金。後來她就一直打電



話問價錢,所以我就以為很好賺。我在冠華行總共投資多少 錢六十四萬元。這些錢是交給阿平。是丙○○應徵我的,我 工作的時候他都有來打開房間,他還說他是老闆,叫我做好 一點。投資的這段期間,有想過說要把它收回,投資後問價 錢,就說賠錢,沒有賺到錢,後來我跟一個同事在電梯裡面 碰到,我們聊天,就想說把錢拿回來,結果我去跟阿平講說 要把錢拿回來,阿平說錢不夠在裡面,如果夠錢的話,就可 以拿回來,他叫我一直投資。開始的時候小琪、小玲說是賺 錢,等到我投資以後就沒有看到他們人。在公司投資的時候 沒有賺過錢。應徵的時候說薪水二萬五千元,領的時候只有 二萬而已,只領過一次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四頁至第七十 九頁)。
⒊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看中國 時報廣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 八一號六樓由一位年輕女子應徵的。公司沒有給我職稱,我 也不知道擔任什麼職位。我專責計算公司進出的帳簿。公司 員工約有六人,詳細人數我不清楚。負責人為丙○○,員工 有陳麗慧(女、約五十五歲、年籍不詳)、小琪(女、約三 十幾歲、年籍不詳)、小安(女、約三十幾歲、年籍不詳) 、阿國(男、約三十幾歲、年籍不詳)、阿平(男、約三十 幾歲、年籍不詳),其他我就不清楚了。冠華商行的營運內 容為何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投資的 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是陳麗 慧告訴我公司有在做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 參加,再由小琪在一旁幫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天拿錢 開戶才能分到紅利,於是我就加入。我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二日先拿十萬元開戶,在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給了八十萬元 ,約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又補了八萬元,共九十八萬元 。我從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工作迄今,僅在九月份有收到公 司所匯的薪資二萬四千元,而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公司告 訴我全數都賠光了從未賺過一塊錢。我是從投資開始就覺得 公司的投資方式很奇怪,每當要發薪資的時候,我所做的美 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一定會賠錢等語(警卷第二十五頁、第 二十六頁)。於偵查中證稱:警訊筆錄勺實在。我錢領出來 第一次交給小琪,後來二次是阿平叫我交給丙○○等語(偵 卷第十四頁)。於原審則證稱:九十三年七月份看報紙到冠 華行應徵,看到內容是寫應徵抄寫員。然後裡面有個小姐面 試,要我回去等通知,等了二天,第三天打電話給我去上班 ,去的時候覺得裡面很多人,什麼小安、還有裡面有個陳姐 ,還有小琪、還有個小姑娘我不知道名字,我想說這個工作



怎麼這麼奇怪,這麼輕鬆,只是看電腦、加加減減,工作時 間也不長,早上十點上班,中午十一點多就叫我回去,隔天 再來,然後過了約兩、三天,結果他們全部都到我的工作間 ,很熱鬧,我問小安、陳麗慧、還有剛才的小姐他們來多久 ,他們說他們也剛來,聊天的時候他們問我有沒有作股票, 接著問我是否想要作基金投資之類,並且一邊打電話,好像 在問價差,我想說怎麼私人也都可以做,他們說可以,就教 我怎麼做,就這樣一步步進去。他們也跟我講說他們也賺很 多,跟我說的時候,小琪剛好進來,陳麗慧告訴我說小琪做 這個賺了兩棟房子,後來我還是蠻質疑的,後來小琪就跟我 說如果現在投資的話,正好有獎金,她叫我跟小安合在一起 投資一百萬,一人五十萬元,後來到月底,阿平又進來,跟 我說他已經把獎金給人家了,小琪又跟阿平說她已經答應我 了,後來叫我當時趕快辦,否則獎金要給別人,如果我還沒 有決定要投資的話,這個機會就要讓給別人,那時候是中午 ,我就趕快回來,手頭只有二十萬元,她說沒關係,只要先 開戶就可以保留獎金,後來就叫我簽合同,我問說小安呢? 她說在隔壁房間,陳麗慧教我如何在合同上簽名,簽完以後 小安就過來,到我的房間,然後他們就拿了二十萬,就開始 教我怎麼做,做了兩天他們說不能作了,說要把錢拿進去, 說合同是簽一百萬元,就不讓我作,白天不讓我作,改叫我 晚上去上班,晚上有時候七點有時候八點,我有時候去得很 早,他們就問說來那麼早幹嘛,後來約一個月時間,投資了 約八十萬元,都是現金,交給丙○○後點數,我要求收據, 他說沒有,他就叫我晚上去上班,叫我自己操作,那段期間 小琪都不見了。前後給三次錢。一共是九十八萬元,第一次 十萬,第二次是八十,第三次是八萬。我會再付第三次八萬 元,是阿平、阿國告訴我虧了不能作了,後來我把八萬元投 資進去後,他們又告訴我虧了,並且打電話叫我不用去上班 ,後來他們人也不見了,都是電話聯繫見不到人。工作環境 現場就是一個玻璃門進去後有櫃檯,櫃檯有兩個小姐,櫃檯 小姐要打電話進去裡面問之後才讓我進去,白天去的時候就 是丙○○在裡面,晚上就沒有看到。門進去有櫃檯,再進去 又有個門,進去後裡面有隔間小房間,我每次出了我的辦公 室後阿平、阿國也會跟著出來,問我要幹嘛,我回說看一下 ,我就推別的房間的門,他們就跟我講說不要推門,不要打 擾到別人,因為裡面還有立委的太太,有次我要推別的房間 的門,阿平就過來罵我,罵我叫我做自己的事情,還說裡面 是老闆的親戚,會被老闆罵等等之類的話。我錢交給丙○○ 之後,第一次錢交給小琪,第二次以後就交給丙○○,全部



都是現金交付丙○○丙○○很仔細的在數錢,我後來問他 薪水的事情,他說好,他們會開會,結果一直拖都沒有給我 。今天到庭的被害人(戊○○、己○○、癸○、辛○○、乙 ○○、庚○○、壬○○、子○○)我都看過,但阿平、阿國 等人都不准我跟他們講話,有次碰到的己○○,她是越南華 僑,我就跟她聊天,有一次我比較早到,結果可能是櫃檯小 姐疏忽就讓我先進去,結果我有進去原來我的辦公室,看到 己○○,結果阿平就跟著進來,就問己○○說怎麼還沒有走 ,叫己○○趕快走,結果己○○就跟阿平哀求想要繼續作。 然後我曾經在電梯裡面有看過戊○○,她也是去上班,我們 沒有講到話,阿平不讓我們講話,他們的理由是叫我不要去 問別人的事,各人做各人的事。我曾經想要回收這些錢。我 說我不做了,跟丙○○講過,我想把錢拿回,丙○○說我的 錢都虧了拿不回來,說要和阿平、阿國開會商量看能夠拿回 多少,說可以拿回一點,我就跟我老公商量,想說就把這一 點拿回來,他們有跟我算出來我還有多少錢,有寫條子,結 果都聯絡不到人,也找不到丙○○。每次找丙○○,他都說 他有重要客戶、重要的事情,反正每次我要去找丙○○,他 都會有電話,他就以有重要客戶把我打發走。有簽扣案的偉 進商業合約書,裡面的切結書、合約書等,是阿平、小琪、 小安、陳麗慧他們叫我簽的。我們簽合約書的時候根本不知 道怎麼回事,他們就指著地方叫我哪裡要簽名,結果簽完以 後他們表示要到香港公證,公證後才讓我仔細看,我有問, 他們都說在香港。除了三次交款其中兩次有跟丙○○接觸外 ,另外是阿平、阿國說我的錢都虧了,我就去找丙○○,丙 ○○說他不曉得,他是負責大的事情,他要找會計查查看。 我投資沒有賺過錢,第一個月只給我兩萬元薪水等語(見原 審卷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五頁)。
⒋被害人癸○警詢中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底看聯合報徵人 啟事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公司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 路○段八十一號六樓由一位年齡約三十幾歲女子小琪應徵的  當時公司叫我擔任計算匯率差價並抄寫,職位抄寫員。公司  詳細人數我不清楚。負責人為丙○○、員工有陳麗慧、小琪 、小安、阿國、阿平、小米。公司營運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 與美元的價差,及做自己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我 是約九十三年七月底上班後約一週後,由陳麗慧告訴我公司 有在做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參加,再由小 琪在一旁幫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天拿錢開戶才能分到 紅利,於是我就加入。我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從臺北銀行、郵 局領出現款與手上現金及從國泰人壽保單貸款湊足四十萬元



交給小琪,由小琪轉交負責人丙○○辦理開戶,另於九十三 年八月中旬以國泰人壽保單貸款六十萬元,由小琪帶我至負 責人丙○○辦公室,親手交給負責人丙○○。我從九十三年 七月底工作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公司告訴我因為我操作 方向錯誤以致虧損,所以叫我將薪資(公司說給我的薪資為 二萬三千元)投入投資金,所以我並沒有領過該公司任何一 毛錢;而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公司告訴我全數都賠光了 從未賺過一塊錢。我就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就認賠和公司 辦理解約。我於第二次投資六十萬元後就發現怪怪的,而我 又無法證明該公司犯法,所以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離開公司 就沒有回該公司,而且我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都賠錢… 等語(警卷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於偵查中陳稱:警 訊筆錄實在,不願提出告訴等語(偵卷第十三頁);於原審 審理中則證稱:我是在報紙上看到冠華行這家公司的,聯合 報,上面寫「抄寫員」,我就去應徵。是一個叫小琪的女子 幫我應徵,還有丙○○。應徵時說工作性質就是負責抄寫, 馬上工作。工作環境,進去以後有人帶進去單獨一個辦公室 ,現場有隔間,很多間,每一小間約有兩、三個人在裡面工 作。小琪、陳麗慧說我也可以順便投資,就是把錢拿出來, 交給丙○○開戶,然後就做日幣外匯等。小琪有帶著我、小 安、陳麗慧、小敏這幾個一起作,他們都說他們有投資,我 看到本子上有紀錄。我沒有看見小安等人把錢拿出來。我們 都是個別拿錢進去給丙○○,他們自己說他們自己把錢拿給 丙○○。我是現金交付給丙○○陳麗慧說她有賺到錢,她 說作對方向,我不知道她賺多少錢。都是陳麗慧自己用講的 而已。我把錢交給丙○○之前、之後,陳麗慧都有說她賺到 錢。我總共交給冠華行一百萬元。…我發現錢無法回收時, 我有跟阿國說要辦解約,他要叫我再投資金額,他說沒辦法 還。還沒有去找丙○○要的時候,這件事情在報紙上已經爆 發,我當時認賠辦解約,不想追究。我在應徵時及給錢時有 看過丙○○,小琪告訴我丙○○是老闆。這段期間因為每個 隔間都是關著,我不知道其他人在做什麼,包括丙○○等語 (見原審卷第八十六頁至第九十一頁)。
⒌被害人辛○○於警詢中指稱:我是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看中 國時報徵人啟事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公司地址在臺北市中 山區○○○路○段八一號六樓,由丙○○應徵的。當時公司 叫我擔任財務部業務助理。計算公司內美元兌換日幣之匯差 。公司內員工詳細人數我不清楚。負責人為丙○○、員工有 陳麗微、小琪、阿國、阿平、阿美,他們各擔任何職務我就 不清楚了。公司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



,及做自己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十 一月四日上班後約三天後,由陳麗微告訴我公司有在做投資 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並說服我參加,再由阿美在一旁幫 腔說有紅利可以分,但要當天拿錢開戶才能分到紅利,於是 我就加入。我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從農民銀行領出現款 十萬元交給阿美投資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由阿美轉交會 計辦理開戶,於第二天有領出十萬元交給阿美才開始做單。 我從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開始做單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公司告訴我因為我二十萬資金不夠,不讓我做單,還 幫我算我的違約金扣除(百分之三十)後,阿平告訴我剩七 萬多元,阿國告訴我剩十四萬多元,強迫我不讓我上班,而 錢也未退還予我。另於十二月一日丙○○約我到公司談要我 再拿二十萬出來投資,我說我要退出,我問他可以退多少錢 ,他都說不知道要我下星期再來公司談等語(見警卷第二十 一頁、第二十二頁);於偵查中證稱:警詢筆錄實在,我要 退出他不讓我退等語(偵卷第十四頁);於原審審理中則證 稱:我是看中國時報知道這家公司,上面寫徵助理人員,早 上九點到下午五點。是由丙○○幫我應徵的,他說工作內容 就是業務助理,計算美元兌換日幣的匯差及問價及計算,我 就被錄取了,隔天開始工作,是裡面的助理小姐打我行動電 話叫我來上班,我只是為了要上九點到五點白天的班。開始 工作後,工作內容就是給我一張單子,裡面有數目,就是叫 我們打電話向香港的貿易商問匯差,寫下來。我去工作兩、 三天後,都是早上開始上班,中午休息一小時,下午繼續上 班。之所以會在這家公司投資,因為我對面的陳麗慧,我叫 她陳姐,她說我們自己是公司的內部人員,說我們可以跟著 公司走,作交易、買賣,我想說跟著公司不會錯,應該比較 穩,而且她一直慫恿我,裡面有個阿美,阿美跟陳姐面前拿 著錢晃來晃去,因為陳姐有投資,陳姐說她要贖回她投資的 一部分錢,她說進行一段時間後就可以領一部分的錢回來。 陳姐說她已經進行了一個月了,所以三天之後我就領了十萬 元,先開戶。我錢拿來的時候是交給阿美,阿美說要交給會 計然後拿給老闆丙○○,我還請她要開收據,她說沒有,而 且合約書我有向她要,她說沒有,她說要到香港那邊處理, 還說要問會計、老闆。總共投資二十萬元,我交了十萬元之 後阿美就不理我了,我就問陳姐陳姐說十萬元只能開戶, 不能交易,後來又交了十萬元給阿美,由阿美拿給上面的人 ,之後我覺得怪怪的,就想要退出。給付二十萬元後,我有 繼續工作、繼續操作,但我覺得怪怪的,她說二十萬元還是 不夠,後來要我湊成四十萬元,才會有五千元紅利,這都是



阿美跟我說的,說這是他們在香港那邊操作股票的營利所得 ,我覺得非常奇怪想要退出,他們不讓我退出,她們還叫阿 平跟我談,阿平說如果我退出只能拿十四萬,隔了兩天又有 個阿國出現,說只剩下七萬元,結果最後碰到丙○○,丙○ ○說他不曉得,他要問香港交易商,一直跟我拖延時間,並 且要我再投資二十萬元。他叫我下禮拜來,結果當天晚上該 地點就被警察查獲了。丙○○就是老闆,因為櫃台服務人員 引進我進去的時候告訴我丙○○就是老闆。我曾經看他進出 一間間房間的走道,還會進去探視每個房間,中間還有個小 琪,陪伴我跟我一起做交易,讓我信以為真,她會起哄,有 時後我跟陳姐交易的時候,小琪就會插嘴,說現在是高檔我 可以進場,阿美也說可以進場。現場環境是長方形的,隔了 好幾個房間,每個房間有電話及電腦螢幕、三張椅子。當初 是要應徵工作。投資外匯操作就是打電話問價差。我就是跟 著公司做,我自己是把錢交給他們,他們幫我作,我沒有實 際操作。我沒有拿到薪水,我想說看能不能做滿一個月,結 果家人都反對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二頁至第九十五頁)。 ⒍被害人乙○○警詢指稱:我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中國時報 求職版應徵抄寫員。至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六 樓應徵面試。擔任抄寫員計算試算表、問價撥打00000 000000000詢問美元與日幣價位。五分鐘一通。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遭騙,我是應徵該公司員工,九日 開始上班,十六日開始由同事小琪(年籍不詳)告訴我一起 做投資美元對日幣買賣,四十萬臺幣換一萬美金,另贈送五 千美金紅利,每口五百美金,做到四百二十口就可以領錢, 我給了阿美(年籍不詳)四十萬元,我持續在十一月二十二 日給阿美四十萬,十二月一日一百萬、十二月二日四十萬、 十二月三日二百萬、十二月八日八十萬元,都是阿美所經手 親自點交,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任何單據(收據)給我,共計 六筆共五百萬元。我打電話查詢000000000000 00並不是公司電話,是一般手機才知被騙。九十三年十一 月五日前往應徵是由張慧玲面試,八日阿美通知九號上班。 每月二萬五千元,全勤加三千元。上班時段為早九晚五,但 實際上班為二十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三十分。我剛任職滿一 個月薪資還未領。從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投資至十一 月二十九日總共交付阿美八十萬,計三百六十九口,再一次 交易就可以領錢,小琪叫我買新單後卻被套住,無法賣出, 賣了就賠錢,我計算賣出將損失一百萬,阿國叫我拿一百萬 來做對沖的動作,否則將賠錢,錢拿了之後才拿合約書需做 到三千三百口才可拿回結餘。所以我就盡量籌錢做口數。直



到十二月七號陳麗微教我買一筆新單,結果又被套住,阿美 叫我做對沖,我十二月八號又拿八十萬給阿美,當天晚上我 先生發現我一直拿錢,便不准許我去公司。十二月九日小琪 、陳麗微說他們都賣掉套單,阿美說十號去上班領薪水、身 分證、印章。當天晚上我先生和我姐一起去公司,阿平見外 人進入立即關上大門。我便立即報警。我不認識丙○○等語 (警卷第十九頁、第二十頁);偵查中證稱:被害經過如警 詢所述。在公司任職期間與丙○○只有點頭,我知道他是老 闆,阿美說我的錢有轉給老闆。丙○○是老闆這件事是阿美 告訴我的等語(偵卷第十二頁);於本院證稱:在報紙上看 到這家公司,我要找工作。報紙上寫應徵抄寫員。我有去應 徵,進去是陳慧玲幫我應徵的,有寫履歷表,後來是跟我說 等通知,隔了約一、兩天就通知我去上班。開始工作是在算 美元兌現日幣的試算表。之所以會在這家公司投資金錢,是 因為試算表裡面顯示都有賺錢,然後旁邊我的同事小琪、陳 麗慧他們都有賺錢。小琪、陳麗慧他們自己講說他們有賺, 要領錢,我還看到裡面的阿美先拿十萬元給陳麗慧。裡面那 兩位有賺錢的說我們來做這個投資很好,就慫恿我,我就投 資了。第一次給四十萬元,是現金,拿給阿美。給付之後有 開始賺錢,試算表裡面顯示都有賺錢。我有想要回收。當我 要回收的時候,他們反而告訴我要做滿四百二十口,說如果 要回收的話會賠,這是小美、陳麗慧、小琪、阿國、阿平講 的,他說是公司規定的,當時有寫合約,我快作到的時候, 他們又會叫我買新單,他們自己的電腦美元兌換日幣又突然 跳很高,說我賣的話會賠,要我再增加口數,就是資金增加 。現場環境隔成很多小辦公室。我沒有去看過其他辦公室。 我總共投資五百萬元,都是拿現金,都是交給阿美,阿美再 交給公司。為陳麗慧他們告訴我丙○○是老闆,而且丙○○ 也有到我辦公室巡察好幾次,進來跟我點個頭,看看我們做 交易。我後來覺得不太對勁,去找他的時候,他剛好在應徵 人,我直接就去找他,我跟我朋友、我先生去跟他要錢,我 說願意賠百分之二十,他說要跟交易商談談,我先生說先把 二、三天前我拿八十萬元及身分證還我等語(見原審卷第九 十六頁至第一00頁)。
⒎被害人庚○○警詢指稱:我是九十三年七月中旬看報紙內廣 告欄向冠華商行應徵工作。是在臺北市○○○路○段八一號 六樓由一位陳小姐負責應徵的。公司沒有給我職稱,我也不 知道是甚麼職位。我專責處理計算公司進出買賣美元對日幣 匯率的買賣的統計表。我未與別人交談所以並不了解公司成 員。公司營運內容就是每天都在算日幣與美元的價差,及做



自己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約在九十三年七月底, 是一個綽號陳姐之女子問說是否要賺錢,並且告訴我說她所 投資的美元對日幣匯率的買賣資本已全數拿回,現在在做的 都是賺來的,並問我是否要參加,我考慮二天後就加入。我 於九十三年七月底先拿十萬元開戶,在九十三年八月初又給 了七十萬,約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幾日又補了四十萬元,共 一百二十萬,但於我離職時有拿回結餘約二十萬元。全都由 自稱小琪之女子收取。第一次有開一張十萬元的收據,之後 就都沒開收據。我未賺到任何現金或紅利。我不認為我被騙 ,是警方通知我到派出所才知道冠華商行涉嫌詐騙。我與丙 ○○、陳小姐、小琪沒有仇恨。因為這是出於我自願投資的 ,公司也告訴我風險很高,所以我的損失我自己承擔,並不 願意對公司提出告訴等語(警卷第二十七頁、第二十八頁) ;偵查中證稱:警訊實在,我不願意提出告訴等語(偵卷第 十三頁);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是看報紙知道冠華行這家 公司,報紙上寫應徵助理方面。是一位陳小姐面試的,她叫 我等候通知,結果當天下午就叫我隔天早上可否上班,一直 跟我說這工作很輕鬆,有可以拿兩萬元,我隔天就去上班了 。上班的業務內容我有問過,她說沒有關係,說只是記帳務 事情,有人會引導,作一些進出口鋼鐵、塑膠等,而且沒有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