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務 人 許慈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9,470 元,及其中
243,449 元部分自民國95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
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
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