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證物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影本所載申請人姓名袁平峰,惟支 付命令聲請狀載債務人姓名為甲○○,兩者不符,經本院於 民國97年3 月25日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函 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之姓名 為袁平「峯」或「峰」,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3 月2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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