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選簡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
國民
C○○
國民
號
卯○○
國民
Y○○○
國民
號
寅○○
國民
號
辰○○○
國民
己○○
國民
R○○
國民
K○○
國民
丁○○
國民
G○○
國民
號
L○○
國民
戊○○
國民
宙○○
國民
J○○
國民
號
P○○○
國民
號
玄○○
國民
號
乙○○
國民
號
U○○
國民
鐘興田
國民
張妙容
國民
b○○
國民
上十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O○○
國民
號
Q○○
國民
號
d○
國民
號
壬○○
國民
M○○
國民
丑○○
國民
申○○
國民
庚○○
國民
2號
丙○○
國民
巷1之6
c○○
國民
巷3之5
Z○○
國民
號
癸○○
國民
號
T○
國民
號
I○○
國民
號
子○○
國民
黃○○○
國民
號
地○○
國民
號
楊家維
國民
巷1號
D○○
國民
號
甲○○
國民
號
a○○
國民
號
E○○
國民
N○
國民
號
F○○○
國民
號
A○○○
國民
號
宇○○
國民
號
H○○○
國民
號
邱宜珊
國民
號
午○○
國民
號
亥○○
國民
號
巳○○
國民
號
X○
國民
V○
國民
未○○
國民
酉○○
W○
國民
B○○
國民
戌○○
國民
天○
國民
辛○○
國民
巷12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7年度選偵字第10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
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7年度選訴字第7 號),本院認宜
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由法官一人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S○○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Y○○○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K○○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G○○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L○○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J○○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U○○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鐘興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妙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Q○○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Z○○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癸○○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T○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黃○○○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維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N○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F○○○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H○○○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邱宜珊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X○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未○○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酉○○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W○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天○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㈠、J○○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08月23日,以96年 度六簡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6年11月0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
㈡、S○○、C○○、Y○○○、寅○○、G○○、辰○○○、 己○○、R○○、K○○、丁○○、L○○、戊○○、宙○ ○、O○○、J○○、Q○○、P○○○、玄○○、d○、 乙○○、U○○、鐘興田、張妙容、b○○、壬○○、M○ ○、丑○○、申○○、庚○○、丙○○、c○○、Z○○、 癸○○、T○、I○○、子○○、黃○○○、地○○、楊家
維、D○○、甲○○、a○○、E○○、N○、F○○○、 A○○○、宇○○、H○○○、邱宜珊、午○○、亥○○、 巳○○、X○、V○、未○○、酉○○、W○、B○○、戌 ○○、天○等人均為雲林縣斗六市鎮西里里民,卯○○設籍 雲林縣古坑鄉○○村○ 鄰○○路31號,但現居雲林縣斗六市 鎮○里○○街1 之1 號,辛○○籍設雲林縣斗六市鎮○里○ 鄰○○路29之11號5 樓,現居雲林縣斗六市鎮○里○○鄰○○ 路○ 段741 巷12號,皆為第7 屆立法委員選舉雲林縣第2 選 區有投票權之人。
㈢、楊滋芬(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為雲林縣農田水利會灌溉股助 理管理師,與雲林縣斗六市鎮西里里長黃英學(由本院另行 審結)2 人,為期第7 屆立法委員雲林縣第2選區登記第2號 候選人張碩文順利當選,遂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20日左 右,在黃英學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36之3 號住處 ,共謀向鎮西里居民買票,楊滋芬根據鎮西里公民數3, 200 人,扣除泛綠選民約3 成後,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 0元 推算買票資金約115 萬元,楊滋芬負責提供資金,黃英學負 責發放賄款予鎮西里居民,謀議既定,黃英學隨即統計里內 各鄰預定行賄居民之人數,將預定行賄居民之門牌號碼及買 票票數記載於紙條上,以備日後請林雪娥、彭秀枝、孫細英 、林麗華、陳淑娟、陳美惠、許漢璋、章英俊、劉進添、張 劉玉英、劉樹枝(林雪娥、彭秀枝、孫細英、林麗華、陳淑 娟、陳美惠、許漢璋、章英俊、劉進添、張劉玉英、劉樹枝 等人涉犯投票行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向渠等所 居住該鄰之居民,以每票500 元代價行賄選民,約選民於該 次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張碩文之用。楊滋芬則於96 年 12月21日左右,將約定之賄款送至黃英學辦公室,適黃英學 外出,楊滋芬即託黃英學之兄黃英俊(由本院另行審結)轉 交,黃英俊即與楊滋芬、黃英學承前之犯意聯絡而應允,待 黃英學返回立即轉交,黃英學取得賄款後,自行於附表編號 1 、2 、3 所示時地,交付附表編號1 、2 、3 所示金額予 S○○、C○○、卯○○,並向渠等請託其與戶內具有投票 權之如附表所示人數,於97年01月12日立法委員選舉時,圈 選登記第2 號候選人張碩文,S○○、C○○、卯○○等人 ,明知黃英學所交付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金額,係 賄選之代價,竟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且應允會 投票支持張碩文,而許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S○○、C ○○、卯○○於偵查中,均自白上開收受賄賂之事實。㈣、黃英學於96年12月20日左右晚間07時許,至雲林縣斗六市鎮
○里○○路○ 段217 號林雪娥住處,請其為登記第2 立法委 員候選人張碩文買票,預計買32票,林雪娥與楊滋芬、黃英 學、黃英俊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而應允。數日後,黃英俊依黃英學指 示將楊滋芬交付賄款中之17,000元轉交林雪娥,表示其中1, 000 元為支付林雪娥買票之代價,其餘款項作為向鎮西里第 1 鄰選民買32票之費用,林雪娥收受後,於附表編號4 、5 、6 、7 、8 、9 、10、1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4 、5 、6 、7 、8 、9 、10、11所示之金額予Y○○○、寅 ○○、辰○○○、R○○、己○○、K○○、丁○○、G○ ○等人,向渠等請託其本身,或其與戶內具有投票權之如附 表所示人數,於97年01月12日立法委員選舉時,圈選登記第 2 號候選人張碩文,Y○○○、寅○○、辰○○○、R○○ 、己○○、K○○、丁○○、G○○等人,明知林雪娥所交 付之款項,係賄選之代價,竟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收 受,且應允會投票圈選張碩文,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Y○○○、寅○○、辰○○○、R○○、K○○、丁○○ 、張隆男於偵查中均自白上開收受賄賂之事實。㈤、黃英學又於96年12月24日晚間07時許,至雲林縣斗六市鎮○ 里○ 鄰○○○街219 號彭秀枝住處,請彭秀枝為登記第2 號 立法委員候選人張碩文買票,並交付1 紙買票53票之統計表 ,囑彭秀枝按統計表上所示雲林縣鎮西里第4 鄰之選民,以 每票500 元代價賄選,彭秀枝與楊滋芬、黃英學、黃英俊基 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犯意聯絡而應允後,黃英學遂請黃英俊將楊滋芬交付賄款中 之27,500元轉交彭秀枝,黃英俊隨即於96年12月29日晚間07 、08時許,將27,500元款項交付彭秀枝,表示其中1,000 元 為支付彭秀枝買票之代價,其餘款項則是向雲林縣斗六市鎮 西里第4 鄰選民買53票之費用,彭秀枝收受後,隨即於附表 編號12、13、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2、13、14所 示之金額予L○○、戊○○、宙○○等人,向渠等請託其與 戶內具有投票權之如附表所示人數,於97年01月12日立法委 員選舉時,圈選登記第2 號候選人張碩文,L○○、戊○○ 、宙○○等人,明知彭秀枝所交付之款項,係賄選之代價, 竟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收受,且應允會投票予張碩文 ,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㈥、黃英學於96年12月23日左右,在其上開住處,要求孫細英為 登記第2 號立法委員候選人張碩文賄選,並交付1 紙書寫門 牌號碼及地址之紙條予孫細英,說明各戶買票之票數,預計 以一票500 元代價,共買32票,孫細英與楊滋芬、黃英學、
黃英俊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而應允後,黃英學再請黃英俊將楊滋芬交 付賄款中之17,000元轉交孫細英,黃英俊隨即於96年12月25 日左右,至雲林縣斗六市鎮西里5 鄰69巷3 號孫細英住處, 與孫細英核對買票人數,並將17,000元款項交付孫細英,表 示其中1,000 元係支付孫細英代為買票之費用,其餘款項則 供其向選民買票,孫細英收受後,遂於附表編號15、16、17 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5、16、17所示之金額予O○ ○、J○○、Q○○等人,向渠等請託其與戶內具有投票權 之如附表所示人數,於97年01月12日立法委員選舉時,圈選 登記第2 號候選人張碩文,O○○、J○○、Q○○等人, 明知孫細英所交付之款項,係賄選之代價,竟均基於收受賄 賂之犯意而予收受,且應允會投票予張碩文,而約定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J○○、Q○○於偵查中均自白上開收受賄 賂之事實。
㈦、黃英學復請黃英俊將楊滋芬交付賄款中之12,000元轉交林麗 華,黃英俊隨即於96年12月22日下午06時許,至雲林縣斗六 市鎮○里○○路293 巷11號林麗華住處,將12,000元款項交 付林麗華,囑其為登記第2 號立法委員候選人張碩文買票, 林麗華與楊滋芬、黃英學、黃英俊基於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