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918號
TNHM,91,上訴,918,20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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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八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緝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原名張淑芬)因向地下錢莊借錢須繳付高額利息,為籌措資金,乃自任 會首,先後召集每會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民間互助會二會,其中第 一會會期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起訴書誤載為九 十年十月五日),連同會首共三十五會(以下簡稱為甲會),第二會會期則自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止,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二會(以下簡 稱為乙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虛列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 ,連續於互助會進行期間,先後以所虛列之會員及冒用甲會活會會員之名義(如 附表二所示),於紙張上填載「投標人姓名、金額」等,偽造成足以表示特定會 員競標金額用意之標單文書後,向其他參與競標之活會會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附表二所示之人,事後且向其他未到場競標之活會會員詐稱係他人得標,使活會 會員陷於錯誤,認係他人得標而給付會款。嗣於九十年六月間,上揭二會分別於 九十年六月五日、五月二十日開標後宣告止會,丙○○前後共詐得會款五百餘萬 元,嗣經活會會員戊○○、黃金玉、辛○○、甲○○、庚○○、乙○○、吳甘、 丁○○(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為陳麗華)等人相互聯繫,始發現丙○○前開虛 列會員標會及冒標會款之行為。
二、案經被害人戊○○、黃金玉、辛○○、甲○○、庚○○、乙○○、吳甘、丁○○ 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下稱被告)對於右揭虛列會員、冒用活會會員名義標得會款等 情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己○○○、徐甲○○、辛○○、庚○○所指 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會單影本二紙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虛列會員及冒標方式,填載偽造標單私文書, 向參與競標之活會會員行使,藉以詐取會款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標單私文書後,又持以行使,偽造之行為應為事後 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又被告先後數次偽造標單私文書、詐取會款之行 為,均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連 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 第一項(漏引)、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並 爰審酌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於沈重利息負擔下,乃以冒標方式詐取會款償 債之犯罪動機與手段,因此侵害告訴人等活會會員之財產權,所侵害金額達數百 萬元之鉅,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資懲儆,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 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公訴人循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無還款誠意 認原審量刑過輕為由,而分別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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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會虛列會員名單│乙會虛列會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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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和德 │麗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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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蜜梨 │李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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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生郭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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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雄 │美惠(二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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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來好 │劉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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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傳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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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蜜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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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甲會 │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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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和德 │麗卿 │
├────────┼────────┤
陳蜜梨 │李嘉雄
├────────┼────────┤
王德生郭陳粉
├────────┼────────┤
李嘉雄 │美惠 │
├────────┼────────┤
│陳來好 │美惠 │
├────────┼────────┤
│辛○○ │劉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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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張傳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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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陳蜜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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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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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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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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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甘 │ │
├────────┼────────┤
吳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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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