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25號
ULDM,97,易,125,20080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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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427、143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己○○已預見提供本人所有之 金融機構存摺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 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非法犯行,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 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分別將自己所申請如附表所示之帳 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交予另案被告辰○○、楊宗德等人 組成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 騙,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後卻 誤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經雲林縣警察局循線於民國 95年10月30日下午5 時30分,至楊宗德位於雲林縣水林鄉尖 山村頂尖山2 之26號住處及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ZD-8553 號 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再經楊宗德帶同警方前往辰○○位於 雲林縣水林鄉春埔村山寮47之1 號住處及雲林縣水林鄉萬興 村養豬場農舍執行搜索,因而扣得上開存摺、提款卡、印章 等物,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嫌之幫助犯。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 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庚○○部分
⒈查被告庚○○前因明知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 所申請之電話、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 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提供金融帳戶、存 摺簿、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恐嚇取 財或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 欺取財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 確定故意,於95年9 月27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291 號「家樂福五甲店」,將其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 出口區分行所申請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 及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代價售予犯罪集 團成員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使用。嗣該犯罪集團取 得上開帳戶及提款卡後,即由所屬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PDA 手機廣告,被害人 未○○於同年10月9 日22時許,在台北市○○○路○ 段45 4 號處上網見該廣告而參與投標並得標後,該詐欺集團即 向其佯稱需先匯款,致未○○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0日上 午9 時43分許,匯款8,000 元至被告庚○○所有之上開帳 戶內,嗣因該詐欺集團佯稱未收到匯款,未○○始知受騙 ,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所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8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 1299號判處拘役30日,上訴後由同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6 9 號審理,並於同年6 月13日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 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被告庚○○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北港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按(96年度港簡字第200 號卷㈠第70至72、 137 頁、卷㈡第18頁)。
⒉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庚○○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 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4 部分) ,係認被告庚○○提供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帳 戶供另案被告辰○○轉匯使用,而辰○○等人所組成之詐 騙集團之犯罪時間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 第513 號確定判決之認定,係自95年7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10月30日查獲時止,亦有上開判決書及辰○○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310 至31 7 頁),又經本院調取被告庚○○上開帳戶於95年7 至10 月之交易明細結果,僅有95年9 月27日以金融卡存入100 元、同年9 月28以提款機提出106 元及以提款機轉帳存入 1 元等3 筆交易紀錄,且95年9 月28日所存入之1 元係自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 號、戶名徐慶鐘之帳戶 轉帳而來,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9 月3 日96國世鳳 山字第0110號函所檢送之交易明細資料(96年度港簡字第 200 號卷㈠第175 至178 頁)、臺灣土地銀行97年4 月1



日總業存字第0970009458號函(本院卷第188 至189 頁) 各1 份附卷可稽,由此應可推論被告庚○○之上開帳戶應 係於95年9 月27日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並經該集團成員 於同日及翌日操作上開3 筆交易以測試該帳戶及提款卡能 否正常使用,再參以被告庚○○於警詢中供述:上開帳戶 係其於95年9 月底申請後,在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附近 ,以2 千元和對方以一手交錢一手交存款簿方式完成交易 等語(95年度偵字第5421號卷第278 至280 頁);及於偵 訊中供述:其賣了4 本帳戶,這1 本也是看報紙賣的等語 (96年度偵字第1427號卷16頁),應可認定被告係基於同 一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95年9 月27日,在高雄縣鳳山 市,接續將本件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之帳戶及前案之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之帳戶,販賣予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是以本件被告庚○○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有接續犯之 事實上1 罪關係,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則 檢察官就此部分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此部分免訴之諭知。
㈡被告己○○部分
⒈查被告己○○前因知悉不法犯罪集團,經常要求被害人將 被詐欺之款項匯入不法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以掩飾不 法份子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 ,且預見向其取得帳戶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之人,會以 其帳戶作為此類詐欺取財之不法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騙他 人財物之犯行,將其於95年1 月18日,向華僑銀行台南分 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及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95年10月14日下午某時, 在臺南市○○路上之西雅圖泡沫紅茶店交付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前開帳號提款卡及密碼 後,即與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行為:⑴於95年10月23日 20 時40 分許打電話予被害人申○○,以確認身分為由, 誘騙申○○必須依照指示操作,使申○○陷於錯誤,將2, 627 元匯入前開華僑銀行台南分行帳號之帳戶內。⑵於95 年10月14日15時許打電話給被害人酉○○,以確認身分為 由,誘騙酉○○必須依照指示操作,使酉○○陷於錯誤, 分別將10,800元、2,000 元、18,000元、2,000 元、6,00



0 元及30,000元匯入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帳戶內。嗣經申○○、酉○○分別發現被騙而報警循線加 以查獲,所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3 月31日 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 4 月確定在案,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90 至192 頁)。 ⒉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己○○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 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3部分) ,與前案判決所認定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之2 個帳戶及被 害人申○○遭詐騙而匯款部分完全相同,是本件關於被告 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 用,及提供其所有華僑銀行台南分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 致被害人申○○遭詐騙而匯款等犯罪事實,與前案應屬事 實同一之案件;而被告提供其所有華僑銀行台南分行帳戶 予詐騙集團使用致被害人蔡志明、邱雅娟、邱猷權等人遭 詐騙而匯款等犯罪事實,則與前案被告提供同一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致被害人申○○遭詐騙而匯款之犯罪事實,係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1 罪,依 前揭說明,均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則檢察官就 此部分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亦逕為 此部分免訴之諭知。
四、同案被告吳南慶王銘恩郭明福吳宗原陳躍驞、丑○ ○、丙○○、辛○○、壬○○等人業已審結,同案被告丁○ ○、癸○○、寅○○、甲○○等人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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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戶 名│ 帳 戶 │被害人│匯款名義及│
│ │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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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誤載 │(誤載為: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為:曾│95.10.4 │
│ │ │號 │筱慧)│網路購物 │
│ │ │ │ │1,100 元)│
├──┼───┼──────────┼───┼─────┤
│ 2 │辛○○│台北富邦銀行屏東分行│ │供辰○○再│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轉匯使用 │
├──┼───┼──────────┼───┼─────┤
│ 3 │丑○○│高雄大樹九曲堂郵局帳│乙○○│95.9.4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 │ │加入會員 │
│ │ │ │ │30,000元 │
│ │ │ │ │(誤載為 │
│ │ │ │ │90,000 元 │
│ │ │ │ │) │
│ │ │ ├───┼─────┤
│ │ │ │(誤載│(誤載為 │
│ │ │ │為:蔡│95.10月 │
│ │ │ │鳳娟)│網路購物 │
│ │ │ │ │3,000 元)│
│ │ │ ├───┼─────┤
│ │ │ │子○○│95.9.13 │
│ │ │ │ │網路借錢 │
│ │ │ │ │3,000元 │
│ │ │ ├───┼─────┤
│ │ │ │戊○○│95.9.14 │
│ │ │ │ │網路聊天 │
│ │ │ │ │9,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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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庚○○│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供辰○○再│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轉匯使用 │
├──┼───┼──────────┼───┼─────┤
│ 5 │吳南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曾廣仲│95.7.31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詐騙電話 │
│ │ │號 │ │83,000元 │
├──┼───┼──────────┼───┼─────┤
│ 6 │吳宗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巳○○│95.8.29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網路購物 │
│ │ │2號 │ │4,505元 │
│ │ │ ├───┼─────┤




│ │ │ │午○○│95.8.30 │
│ │ │ │ │4,000元 │
├──┼───┼──────────┼───┼─────┤
│ 7 │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 │供辰○○再│
│ │ │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 │轉匯使用 │
│ │ │19號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府城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8 │王銘恩│安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曾廣仲│95.8.1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電話 │
│ │ │ │ │83,000元 │
├──┼───┼──────────┼───┼─────┤
│ 9 │癸○○│高雄大昌郵局帳號 │ │供辰○○再│
│ │ │00000000000000 │ │轉匯使用 │
├──┼───┼──────────┼───┼─────┤
│ 10│寅○○│台北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供辰○○再│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轉匯使用 │
├──┼───┼──────────┼───┼─────┤
│ 11│陳躍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卯○○│95.10.23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網路購物 │
│ │ │5號 │ │135,983元 │
│ │ │ │ │(誤載為 │
│ │ │ │ │106,000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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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壬○○│大眾銀行東台南分行 │ │供辰○○再│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轉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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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 ├──────────┼───┼─────┤
│ │ │華僑銀行台南分行帳號│蔡志明│95.10.18 │
│ │ │00000000000000號 │ │網路交友 │
│ │ │ │ │29,909元 │
│ │ │ ├───┼─────┤
│ │ │ │申○○│95.10.23 │
│ │ │ │ │網路交友 │




│ │ │ │ │2,627元 │
│ │ │ ├───┼─────┤
│ │ │ │邱雅娟│95.10.23 │
│ │ │ │ │網路購物 │
│ │ │ │ │1,200元 │
│ │ │ ├───┼─────┤
│ │ │ │邱猷權│95.10.18 │
│ │ │ │ │網路購物 │
│ │ │ │ │29,9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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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郭明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 │供辰○○再│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轉匯使用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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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甲○○│屏東長治繁華郵局帳號│賴幸宗│95.10.25 │
│ │ │00000000000000號 │ │網路購物 │
│ │ │ │ │1,300元 │
│ │ │ ├───┼─────┤
│ │ │ │李月鳳│95.10.25 │
│ │ │ │ │假車禍 │
│ │ │ │ │5,000元 │
│ │ ├──────────┼───┼─────┤
│ │ │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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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