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
被 告 甲○○
(在押)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乙○○
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廖凰玎律師
被 告 丁○○
號在押)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丙○○、甲○○、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丙○○、甲○○、乙○○、丁○○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將其等收押,並於97年4 月2 日判決被告丙○○、丁○○各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被告甲○○、乙○○各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月。而裁判後送交第2 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