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4號
HLDV,97,補,74,200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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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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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