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