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己○○人被 告 己○○被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丙○○被 告 庚○○被 告 甲○○前列六人共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偉汽車有限公司、己○○、乙○○、丁○○、丙○○、庚○○、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偉汽車有限公司、己○○、乙○○、丁○○、丙○○、庚○○、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84,3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6,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5,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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