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2號
HLDV,97,補,72,200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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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甲○○
前列六人共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偉汽車有限公司、己
○○、乙○○丁○○丙○○庚○○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錦偉汽車有限公司己○○乙○○丁○○丙○○
庚○○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84,35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6,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5,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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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