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7號
TTDV,97,司催,17,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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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惠珠即碧香小吃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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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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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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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1月30日 │48,500元 │YA0000000 │ │
│0│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行 │ │ │ │ │
│1│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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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97年1月30日 │15,820元 │YA0000000 │ │
│0│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行 │ │ │ │ │
│2│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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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 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 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



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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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