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234號
TTDV,97,司促,1234,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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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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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