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60號
TNDV,97,重訴,60,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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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0,2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7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714 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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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