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康營造有限公司
原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丙○○
樓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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