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83號
TNDV,97,訴,383,2008041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正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聯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81,040 元,應徵收裁判費13,771元,而原 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 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97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12,771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 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1/1頁


參考資料
正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