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7號
TNDV,97,消債更,7,200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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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彭建山
附表: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或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 書。
㈡、受扶養親屬韋瑞雲、郭陳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提出聲請人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路○段24巷17號5樓房 屋之租賃契約書。
㈣、提出聲請人任職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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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