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60號
TCDV,106,司促,12960,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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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陳柏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政龍即阮政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權讓與公告或合法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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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