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306號
TNDV,96,重訴,306,200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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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良宇
            號
      甲○○
            號
      丙○○
      乙○○
            號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縣六甲鄉農會因96年重訴字第306號給付借款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81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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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