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良宇
號
甲○○
號
丙○○
乙○○
號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縣六甲鄉農會因96年重訴字第306號給付借款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81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