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商業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7
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7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
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