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清峻及第三人吳林恩於民國88年 7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清償 期為民國88年8月19日,利息依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吳林恩已於民國90年1月6日死亡,又 相對人丙○○○○○○○○○○、甲○○○○○○○○○○ 、乙○○○○○○○○○○已於民國91年9月17日因繼承登 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詎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
三、惟查,相對人乙○○○○○○○○○○已於民國95年4月13 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
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 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 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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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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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 面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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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將軍鄉 ○○○段│1307│田│903.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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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丙○○○○○○○○○○、甲○○○○○○○○○○、吳清旺│
│即吳林恩之繼承人三人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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