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 丙○○
共 同 方文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再審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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