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96年度,9號
TNDV,96,再易,9,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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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   丙○○
共   同  方文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再審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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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