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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3782號
TNDV,96,促,73782,200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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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3782號
債 權 人 黃清標即懋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金韻禮坊的營利事業登記證②若查無金 韻禮坊之資料,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黃杰生」,此項通知 已於民國97年4月3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 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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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