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34號
TCDV,106,司促,12834,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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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 權 人 鍾錦榮
債 務 人 莊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李介明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J3102439支票1紙,
  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
  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
  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1紙支票,對於發
  票人以外前手即李介明,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李介明
  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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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