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378號
TCHM,91,附民,378,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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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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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