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辛○○
戊○○兼丁○○、
甲○○兼丁○○、
丙○○即丁○○、
癸○○○即丁○○
壬○○○即丁○○
己○○○即丁○○
被 告 子○○
金全國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4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
人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丁○○、乙○○○於民
國(下同)97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後,已分別於同年2月9
日、同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戊○○、甲○○、丙
○○、癸○○○、壬○○○、己○○○等6人,有繼承系統
表1份、戶籍謄本6份在卷可稽,其等於97年3月31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自無不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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