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7年度,1號
TNDM,97,交重附民,1,2008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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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辛○○
       戊○○兼丁○○、
       甲○○兼丁○○、
       丙○○即丁○○、
       癸○○○即丁○○
       壬○○○即丁○○
       己○○○即丁○○
被   告  子○○
       金全國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4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
  人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丁○○、乙○○○於民
  國(下同)97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後,已分別於同年2月9
  日、同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戊○○、甲○○、丙
  ○○、癸○○○、壬○○○、己○○○等6人,有繼承系統
  表1份、戶籍謄本6份在卷可稽,其等於97年3月31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自無不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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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全國綜合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