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871號
TPDV,97,除,871,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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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楊建中即萬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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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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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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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96年11月5日 │ZA0000000 │45,990元 │ │
│ │司 楊建中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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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