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846號
TPDV,97,除,846,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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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王榮濱即聯合醫事檢驗所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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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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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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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6月20日 │35,000元 │AU0000000 │ │
│ │行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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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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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