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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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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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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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普熙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深坑│3,108元 │96年10月31日 │0000000 │4 │
│ │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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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實華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安│3,675元 │96年10月31日 │KA0000000 │4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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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臣順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7,350元 │96年10月31日 │SA0000000 │4 │
│ │ │儲蓄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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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潤騰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65,900元 │96年10月31日 │000000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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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向尚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木柵│20,843元 │96年10月31日 │0000000 │4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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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桃三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衡陽│1,701元 │96年11月5日 │0000000 │4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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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桃三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衡陽│18,200元 │96年11月5日 │0000000 │4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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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海鑫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和平分行│14,438元 │96年11月5日 │AF000000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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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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