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431號
TPDV,97,重訴,431,2008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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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 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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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