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431號
TPDV,97,重訴,431,200804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
     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1/1頁


參考資料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