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
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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