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被 告 鑫鋒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22號3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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