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23號
TPDV,97,訴,223,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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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被   告 鑫鋒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22號3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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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