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862號
TPDV,97,訴,1862,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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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仙道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 民國95年9月8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 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 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又被告 與台北國際銀行已約定本院為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仙道貨運有限公司(下稱仙道公司)於93年 10月12日邀同其他被告為向台北國際銀行於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額度內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後陸續借款2筆 ,合計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10月21日起至96年10 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6%計算)如遲延 還款時,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 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 失期限利益。惟被告仙道公司僅繳交本息至96年4月21日止 ,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96,882元,除應一次 全數清償外,另應計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



貸書、撥款申請書、歷史往來明細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一覽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896,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 │) │ │
├──────┼──────┼─────┼───────────┤
│448,441元 │自⒋起 │6% │自⒌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 │
│448,441元 │ │ │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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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道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