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債 權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6年1月9日中院麟民執未字
第2657號債權憑證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債權本金及
截至106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金額及計算式。
㈡釋明自105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止之薪資得依106年最低
基本工資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倘債權人於106年5月26日提出補正狀所載有誤者,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