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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