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O2Mic ro Intern , W MB, aym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nolithicPower Systems, Inc.)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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