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81號
TPDV,97,補,381,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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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O2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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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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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