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58號
TPDV,97,補,358,200804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我願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陸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我願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